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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转让程序
发布时间:2010/6/7 18:13:29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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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转让程序
     
    从2001年1月1日起,深交所将改进现行法人股(含国有股、一般发起人股及社会法人股)协议转让的工作程序。具体事项包括: 

  一、转让股数占总股本5%以下,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须对《国有股、法人股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及《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 

  二、每笔转让股数在200万股以下的,转让双方应就近到深交所的证券登记代理机构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该所不再直接受理该类股份的协议转让过户申请;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双方可到深交所办理过户手续:每笔转让股数在200万股以上(含200万股);每笔转让股数达总股本5%以上(含5%)需作信息披露的;转出方的注册地在深圳的; 

  四、法院判决的法人股过户,须到深交所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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