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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青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培训班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4/5/31 23:33:26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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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长青律师在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

“职工培训班”上关于企业改制的讲话(摘录)

十分荣幸今天与大家一起探讨国企改制问题。大家知道改制涉及的问题特别多,由于时间问题今天我只谈一谈我国企业改制的历程、改制应当注意的问题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一、改制的概念。

我们所说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变,也就是把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直接管理改为独立的市场竞争的经营主体。从政府直接配置企业资源改为符合市场竞争机制的资源配置;从“大而全”、“小社会”的封闭式经济组织改为专业化、开放性的现代企业法人。

二、企业改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国企改制之路开始于70年代末改革开放初期。经过了二十四年的摸索和实践,改制已经触及到最深层次的问题,即经济体制的根本变革问题。

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大致分为五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  79年—83年,以“放权让利”为中心,基本思路是改革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来增强企业活力。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务院79年发布的《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阶段  84年10月—86年底,以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为方向的多种经营方式阶段。基本思路是强调政企分开、两权分离,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利改税”。政策依据是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三阶段  87年—93年,以转换经营机制为主要内容。这一时期我国出台了《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阶段  93年11月—90年末。我国企业改制进入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的崭新阶段。政策依据是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段时间中央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提出了国企改革的两大目标,即用三年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使国企摆脱困境;力争在20世纪末使大多数国企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五阶段  是从本世纪初开始,进入全面启动企业产权体制改革阶段。“十六大”再次明确提出了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特点是不再仅限于国有企业,所有产权结构不明晰、权责不分,以及分配体制滞后的企业均启动改制。改制的方法不断创新,如:经理层收购(MBO)、职工收购(ESOP),以及“深发展模式”、“TCL模式”等。

三、改制的历史必然性和方法种类

企业改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政府退出经营者身份,将全国人民50年积累的资本投入到市场经济中进行流转,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一举多得的英明举措,是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改制的不断深入,改制的方法呈现多样化。常见的如:企业公司化改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兼并、合并、产权转让、企业托管、承包租赁经营等。

四、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政府审批程序。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可以由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以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定或者被改制的企业制定。方案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涉及财、税、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政府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出资和管理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需报同级政府批准。

2、清产核资与界定产权。应当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核定和界定产权。

3、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由产权管理单位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得出企业资产真实的结果。同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4、产权登记。保留部分国有股的或者以国有资产入股的,应当办理国有资产登记。产权登记包括:开办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登记。

5、人员安置。

6、产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

出售国有资产产权应当对购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规模,收购资金实力;(2)盘货资金实力;(3)偿债资金实力;(4)融资能力;(5)产品的市场前景和生命力;(6)管理能力和社会信誉;(7)发展战略和合理性。

7、产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以评估价格为基准,考虑综合因素确定底价。原则上成交后价款一次性结清,经批准分期付款的,首期款不得低于30%,一年内付清全款。

8、召开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改制方案应提交职工会议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通过后方可施行。

9、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改制事项。

10、组建新的规范的公司。

五、改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债权人利益保护

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由于法律的滞后、政府各部门管理的矛盾,改制在实际运做中很不规范,出现了大量问题。国有企业改制经历了20多年,国有资产流失从没有停止过;职工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被践踏。改制在一定程度上被个别人所利用,成为侵吞国有资产和逃废债务的主要途径。咱们投资公司这些年也没少遇见这些情况。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快,法律十分滞后,有关改制的立法几乎没有,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改制的规范性文件不统一、不系统、不公平、漏洞多,另外我国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法律权威的社会评价下降、司法权威低下,为个别人侵吞国有资产、逃废债务提供了大量机会。

比如:国企改制中有的地方政府强制采用“债转股”形式,实际很不公平。如果被改制企业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债转股”对债权人很不公平。

尽管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定了债权人债权保护程序。另外,最近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专门强调了“国企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意见,保全金融债权,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可见法律上不公平的差别待遇突出,过分强调对银行债权的保护,而蔑视对一般债权人的保护。

实践中,大量的企业改制是不公开的,根本不通知债权人,企业改制是否通知债权人不影响政府审批。企业在不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改制,是否有效?目前没有司法解释。

因此,现阶段我国法律不能合理有效地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只有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谢谢!

胡长青律师1341863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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