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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遗嘱”的法律效力?
近段时间,网络上又出现了一个新玩意:网络遗嘱保管箱网站。只要支付29元,你就能拥有一个独立的遗嘱保管箱。里面可以存放你的重要文件电脑备份、日记之类的隐私,甚至银行卡密码。你可以指定一到三个联系人。如果万一你发生意外突然离世,网络遗嘱网就会将保管箱里的所有信息传递给你指定的联系人。“网络遗嘱保管箱”的出现,网民会买账吗?这个人生的“黑匣子”能保管住秘密吗? 网络遗嘱是一个个人重要信息的存储和传递平台,用户可将自己的重要信息、文件、资料、数据保存在网络遗嘱保管箱内,并留下指定联系人。如果万一用户发生意外状况离世,网络遗嘱网将把用户存储在保管箱内的所有信息传递给用户的指定联系人。
网络遗嘱网本身并不提供立遗嘱的功能。网络遗嘱因为也有遗嘱的字样,所以容易给人造成误解,以为网络遗嘱就是在网络上立遗嘱。其实网络遗嘱与传统遗嘱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唯一相同的地方就是都是以当事人的死亡为触发点。网络遗嘱本身只是一个备份和传递的工具,因此并不存在具不具备法律效应的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分类及应注意问题:
1、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2、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书的遗嘱,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有效:(1)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2)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以上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均属无效。
3、录音遗嘱,要使录音遗嘱有效,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便无效。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也是无效。而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
5、公证遗嘱,对于以上四种遗嘱形式,经遗嘱人亲自申请,可以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而且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它任何形式的遗嘱。
遗嘱无效的情况: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在此之前,南京某公司就推出了“网络遗产托管”业务,在这家公司的网络遗产托管业务中,QQ、MSN、论坛、游戏账号、电子邮箱等都属于网络遗产托管范畴。而我们最关心的是,这些所谓的网络遗产,也就是虚拟财富属于法律所认定的遗产范畴吗?网络遗产能继承吗?
“网络遗产”的继承问题相当复杂,至今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法律界目前仍无定论,有些法学家认为是可以继承的,但有些则认为不可以。目前,主流的观点是依照《继承法》,对具有人身性质的“网络遗产”不可以继承,如个人聊天工具QQ、MSN、网络ID等。而没有人身性质的“网络遗产”则可以继承,如网上店铺、作品版权和游戏币等。
如果博客作者去世了,博客作品的版权又如何被认定和继承呢?面对虚拟的网络,如果去世者的亲人要求网络公司支持他们的继承权,网络公司会不会以“不能认定著作者究竟是谁”而加以否定呢?
博客作品的版权在博客作品上传至网站时就应注意原创作品的保护工作,不然在虚拟的网络中很难为作品做维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在作者去世后,继承人根据作者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对作者著作权的继承。而继承著作权,是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后50年之内,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作品使用权、发表、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和获得稿酬权。但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网络注册博客并非要求实名注册,很多网友因为种种原因,用化名、笔名注册博客,而有的博主在自己的博客内也转载一些博文以提升点击率。对于谁才是博客作品的真正作者这一问题,一时间也无从认定。所以,也就会出现法律上有所争议的“不能认定博文著作权是谁,而无法继承”的问题。博客作品的版权可以被继承,只要博客作者的家属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博客中的作品确实是其亲属所写,就可以在博客作者去世之后继承。
据网站负责人声称,网站已采用了最高级别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而它们的托管服务对象都是人们最重要的信息,您赞成网友把个人的重要信息托管在网络上吗?您有哪些建议?
网站成个人信息泄露重灾区,已经暴露了网络安全问题,曾有调查显示,88%的受访者曾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困扰,所以个人重要信息还应谨慎上传至网络或上传至可信任的网络。 网友对【“网络遗嘱”的法律效力?】的评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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