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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官参股煤矿讨千万分红胜诉后的争议
发布时间:2010/6/30 19:21:19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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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介绍:据华商报报道,陕西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180万元并分得660万,在两年未得到红利后将煤矿方告上法庭,横山县法院一审判令法官胜诉,获得1100万元的红利。煤矿方则认为,公务员不能参股煤矿,遂上诉至榆林市中级法院。这起官司具备了吸引大众眼球的要素,原告的法官身份更是舆论声讨的焦点从媒体报道中得知,张继峰身为法官、法院领导干部,2005年以隐名合伙的形式参股了当地一家煤矿。
   隐名合伙人,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
   本案之所以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可能与张继峰的身份有关,作为法官、国家公务员,法律明令禁止他们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及关于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8月出台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之所以限制主要是因为其地位特殊性,法官是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人,如果让法官去从事社会营利性的活动的话,这样容易造成法官用手中的权力去以权谋私的现象。不利于法官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这样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给公众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国家明文规定公务员不能参股煤矿,而法官张继峰不仅参股了,在未得到红利后,还理直气壮地通过诉讼的方式讨要分红,法院竟还支持了他的要求,公众可能会觉得这样的判决有点荒唐。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就享有收益分红的权利,这是合伙人的权利。这是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没有问题。但并不代表其出资入股行为是合法的,他要受到《法官法》、《公务员法》及非行政性条例的规定处理,如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楼晓认为,张继峰作为煤矿的匿名合伙人入股,且在煤矿方拿不出证据证明张继峰已退股的情况下,煤矿方就应支付红利;而对于张继峰参股煤矿的行为,应该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合伙企业法》规定只要其是合伙人并履行了出资义务就有分红的权利,这点是没有疑问的。
   张继峰身为法官,他肯定知道自己行为的不合法性,这样知法犯法的事例在生活中其实比比皆是,那么为什么公务员暗中投资入股的事会屡禁不绝,频频呈现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方面的需要越来越大。这有多方面的因素,如国家在福利保障跟不上社会的发展。还有个人素质的原因,如思想退化。我们将关注此案的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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