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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强奸幼女被判无罪
发布时间:2010/6/30 19:37:55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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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源县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嫖宿幼女、强奸等罪名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但因受害女生的年龄有争议,一审竟被判无罪。对此,受害人及其亲属们都表示难以接受。“法官知法犯法,干出了强奸幼女的丑事还被判无罪,你说谁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受害女孩父亲的质问,引发无数网友共鸣。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强奸罪是《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罪名,但是嫖宿幼女不是一个法定的罪名,最起码在《刑法》中是没有该罪名的相应条款的。刑法除了有强奸罪以外,还有一个罪名是猥亵妇女、儿童罪。强奸罪与猥亵罪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是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追求的是性刺激;后者是性交以外的其他淫秽行为,不具备奸淫的目的。

   一审法院以年龄作为强奸罪不构成的理由站不住脚。因为强奸罪的认定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为唯一条件和前提,只要是违背了,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是构成强奸罪的,特别是如果是不满14周岁,那么法官实施的行为应该是强奸幼女,刑罚会更重。

    如果本案案由定“猥亵罪”,那么可能会与年龄有关,因为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猥亵罪分为强制猥亵和猥亵儿童两种,前者犯罪构成的要素是使用了强制手段,实施的对象是妇女;后者是不管手段是否强制,实施的对象是男孩或者女孩都可以。因此,如果说本案的受害人是一个年满14岁以上的女性,法官只要没有实施强制的手段,当然就不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至于犯罪年龄证明效力的问题,目前是法学界探讨的一个话题,应该以骨龄作为衡量的标准,因为刑法理论上之所以用年龄来区别犯罪及其构成的标准,主要是从人的行为和权力能力考虑的,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讲,骨髓年龄更具有立法本意,但是关键问题是骨髓年龄可能会参杂很多人的因素,而户口登记更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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