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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跳楼门”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0/6/30 19:46:10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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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1号富士康又发生了一起员工跳楼自杀事件,这已经是1月以来的第八起,又是自杀,又是跳楼,又是富士康,知道这件事的人都想知道为什么在富士康会发生八连跳的事件,在这背后到底是偶然还是必然?

  来看一组数据:2010年1月23日,凌晨4时许,富士康19岁员工马向前死亡。警方调查,马向前系“生前高坠死亡”。2010年3月17日,富士康龙华园区新进女员工从3楼宿舍跳下,跌落在一楼受伤。2010年3月29日,龙华厂区,一男性员工从宿舍楼上坠下,当场死亡,23岁。2010年4月6日,观澜C8栋宿舍饶姓女工坠楼,仍在医院治疗,18岁。2010年4月7日,观澜厂区外宿舍,宁姓女员工坠楼身亡,18岁。2010年4月7日,观澜樟阁村,富士康男员工身亡,22岁。2010年5月6日,龙华厂区男工卢新从阳台纵身跳下身亡24岁。问一个广大网友最关心的问题。这些跳楼的员工是否属于工伤?企业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十种情形;第十六条则规定了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富士康的这几名员工的死亡均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外,并非因公外出死亡,也不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有几例属于自杀,因此,都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畴。但是,一个企业在短时间内出现如此多的死亡事件,企业应该反思自己的问题。

   一个人在工作压力大以及工作环境恶劣的情况下,肯定会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活。1999年第87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提出的“体面劳动”概念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护和足够的工作岗位,不难看出,体面劳动概念中,精神和心理成分也较多,只满足经济上的需求,忽略精神关怀,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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