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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认定拼车不属非法营运
发布时间:2010/7/1 10:07:44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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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最终认定不属非法营运

事主不用缴纳罚款领回车辆记者调查发现,拼车族对适当分担油费普遍认可

记者 方胜 文

核心提示:
  4月24日,本报以《拼车收3元“油费”遭受3万罚款》为题,报道了市民王先生和几位邻居、朋友“拼车”恰好遇到了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结果他因为收了每人3元钱的“油费”,而被执法人员以“非法营运”的名义扣留了车辆,并收到了高达3万元的罚单。王先生连连喊冤。
  上周,王先生接到通知,最终从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回了车辆,也不用缴纳罚款了。但是,虽然车子要了回来,他心里还是忐忑不安:这车以后是“拼”还是不“拼”呢?记者调查发现,收取油费已经成为“拼车族”之间的惯常操作,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让“拼车族”的身份颇为尴尬。
  事主:取回车既高兴又担心
  市民王先生是一家床品店的司机,住在梅林关外的鑫海公寓。2008年11月,他花4.5万元购买了一辆面包车。今年3月19日上午8点多,王先生用小车载着自己的妻子、朋友黄太太以及邻居祁先生和同事4人像往常一样经过梅林关上班,被执法人员拦住。因为祁先生和3位同事每人每次都交给王先生3元钱的“油费”,执法人员认为他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运输经营”,对他的车进行了“暂扣汽车”处理。王先生被告知他需要缴纳3万元的罚款才能取回车。
  “拼车”被罚,王先生连连喊冤。他认为“拼车”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互助行为,有利于缓解交通压力,节约社会资源,和真正非法营运的“蓝牌车”性质完全不同。他对行政处罚提出了异议,并根据相关条例申请举行听证会。但直到王先生万般无奈向本报求援时,听证会也没有任何结果。
  4月24日,本报鹏城今版以《拼车收3元“油费”遭受3万罚款》为题,对王先生的遭遇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新华网、新浪网及深圳新闻网、深圳之窗、深圳热线等网站和论坛纷纷转载,引起了网友和市民的热烈讨论。
  上周一,已经等待了2个多月处理结果的王先生再次来到公交分局询问情况。下午,忽然有工作人员通知他,可以来取车了。第二天,他赶紧来到公交分局,果然依靠一张“放行单”,他顺利地将车从停车场里取了回来。
  取回车子,本是好事。可王先生心里既高兴,又不免有些担心。高兴的是,经过听证和媒体的报道后,自己取回了车辆;担心的是,除了一张放行单,相关部门并没有给他明确的说法:这“拼车”收“油费”,到底是对还是不对呢?“这次没有罚我的款,意思应该是我没错。可下次如果碰上查车,再给我扣两个月,我也吃不消啊!”王先生说。
  公安部门:三点理由不构成非法营运
  自本报接到王先生反映自己“拼车”被罚开始,记者一直在与公安部门积极联系,但公安部门因事件仍在调查,没有给记者明确的答复。听证会结束、车辆被放行后,日前本报记者得到了事件的情况说明。
  据介绍,3月19日,深圳市打击非法营运执法专业队在梅林关附近查扣王先生的长安小型客车,认为他涉嫌非法营运,因此暂扣车辆。经过调查和听证会,公安机关采信的事实包括:1、王先生本人有工作,工作地点在岗厦好百年家私店;2、当时车上有6名乘客,王先生和乘客同住一个小区,互相认识;3、王先生每天搭载的乘客是固定的,而乘客上班地点在福中三路诺德中心,需经过的路线与其上班路线顺路;4、乘客乘车时会付给王先生每人每次3元钱的油费。
  最终,公安机关认为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营运,原因有三:第一,王先生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进行营运的故意,其搭载乘客的本意是顺路搭载相识的朋友上下班,在情理上是合理的;第二,王先生搭载的乘客是相对固定的,没有证据表明他在其他时间,即搭载亲戚朋友上下班之外有进行载客的行为;第三,乘客虽然支付了乘车的油费,形成了事实上的有偿乘车,但从付费的目的来看,并不是车主要求乘客付费,而是乘客自发认为需要分摊行车的油费,且从付费的金额来看并不能营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营运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道路运输经营。针对本案的情况具体分析,王先生的行为在事实上有载客收费的情况,但是其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而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搭载相识的朋友顺路上下班,乘客付费的目的是主动分摊行车成本,与一般的以“拼车”为名义进行非法营运有区别。因此,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营运,对其不予处罚,并发还其被暂扣的小客车。
  “拼车族”:普遍认可分担少量“油费”
  其实,王先生情况定性上很重要的一点,就是3元“油费”的性质。公安机关认为,“从付费的目的来看,并不是车主要求乘客付费,而是乘客自发认为需要分摊行车的油费,且从付费的金额来看并不能营利。”那么,如果是车主主动要求乘客付费,是否就是非法营运了呢?付费的金额多少算是营利,多少又算是“不能营利”,如果太多了,是不是也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算是非法营运了呢?
  就这两个问题,公安部门答复“这些情节都是办理案件时考虑因素之一,但并不是认定非法营运的唯一情节,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判断,还要综合案件中的其他情节得出结论”,并没有给予直接的答复,以及量化的指标。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从拼车、拼吃,到拼房、拼卡,在都市“拼客”们的眼里,衣、食、住、行,凡是能资源共享的任何一项活动,都可以“拼”出来。其中,“拼车”就是其中最常见、最方便、最实惠的一项内容。
  与几年前靠车主张贴联系电话招徕搭车人不同,如今通过专业“拼客”网站或社区业主论坛双向发布“拼车”信息,已渐渐成为主流。在网上搜索关键词“深圳拼车”,相关网站或者论坛居然多达几十个。像写着“从布吉到保税区”、“从梅林一村到联合广场”这样标题寻找“拼客”的帖子很多。除“拼车”上下班外,长途“拼车”、临时“拼车”等,也是“拼车”的主要形式,而出发地点、出行时间、车型、车主性别、分担多少费用等信息,是“拼客”们比较关注的条件。
  记者联系到一位发布“拼车”信息的李小姐。她住在莲塘,在地王大厦一家大公司上班。她之前曾经有一位固定的“拼友”,每天和她打车上班,分担的士费用。可是,不久前“拼友”搬家,她不得不在网上发布信息寻找新的“拼车”者。“早上坐公交车不仅人多,而且还容易迟到。要是能有人愿意‘拼车’的话,我可以出一些油费,或者共同分担的士费。”
  几乎所有的“拼客”都抱有李小姐相同的想法。一般来说,分担多少费用双方协商而定,也有人在征集“拼友”的帖子上标明了“价格”:如果自己乘坐别人的车,愿意出多少油费补贴作为代价,而自己有车的,对方出多少钱就可以搭车。
  “你坐了人家的车,出点钱很正常。至于多少钱,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总会比一个人节约不少吧!”李小姐的想法在“拼车族”中很典型。
  专家:“拼车”有利于环保节约值得提倡
  有偿“拼车”是应该当作“非法营运”给予处罚,还是应当看作“节约资源”大力提倡?“拼客”普遍认可的分担费用的方式,是否有“非法营运”的嫌疑?市民王先生的遭遇就是最好的例子。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也有人担心如果放开对“拼车”的监管,不少“蓝牌车”就会浑水摸鱼,但多数人还是认为,“拼车”适当收费合情合理,也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大原则。
  网友徐先生认为,小区业主们“拼车”上下班,不仅在客观上减轻了道路压力,而且减少了出行成本。车主提供服务必然有车辆损耗、油费等成本支出,为维持基本的运送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也在情理之中,不必区别车主主动索取还是乘客主动支付。就像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不会提倡只付出劳务而不需要报酬,否则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认定‘拼车’上下班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的关键,应是看车主收取的费用与正常的客运或货运利润空间相比是否太多。如果其只从中获得微薄的利润,且能广为乘车人所接受,不应该认定为非法营运。”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胡延华博士认为,“拼车”的“拼”字代表的是一种面对实际生活的理性态度,一种共赢的生活方式,一种理财的技巧,是人们的消费观念和行为走向成熟的表现,也是一种节俭和环保的生活方式,值得广泛提倡。
  在国外,“拼车”的车主是被允许收取一定费用的。在韩国,有一个“合乘制”,只要乘客去往同一方向即可“拼车”,司机可以向每个客人收取费用;在德国,找人“拼车”除了上网自行敲定外,还可以到“同行中心”预约。
  “完全禁止‘拼车’收费既不现实也不合理,发挥不了‘拼车’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有关部门应该研究针对‘拼车’这类新兴经济现象的立法,如准其收取运行成本以内甚至比的士费低的费用、执法部门设立合法的网上‘同行中心’方便市民预约合乘、规定顺路或者基本顺路的标准等等,让‘拼车’和‘拼客’朝着有利于环保节约的方向发展。”胡延华建议说。
  律师: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黎小锋律师认为,就“拼车”而言,“拼车”双方在主观上都没有金钱交易的目的。对于司机来说,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虽然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但这只是双方分担汽油费的一种方式,属于在特定条件下支付的费用,不构成法律上的营利。“拼车”与一般非法营运不同,后者是直接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没有办理相关营运证,前者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故意,因此,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况下,这种“拼车”行为应不构成非法营运。
  黎律师认为,认定“营利”不仅仅是从金额上来考虑,还要结合主观目的,如果其主观上就是希望通过这种行为来达成“营利”目的的话,则无论金额大小,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营运;反之,如果其主观上根本没有此目的,则不应被认定为非法营运。
  除了法律法规已经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之外,黎律师也提醒,各种“拼客”现象包括“拼车”本身,也存在着人们没有注意到的法律风险。比如,“拼客”交往中,有可能会发生个人隐私和某些个人信息外泄并被极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盗窃等非法活动外;“拼客”们可能要对其他“拼客”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且存在难以追偿的风险,等等。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拼客”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几乎从来没有签订协议的行为甚至想法。黎小锋律师介绍,我国法律对部分类似“拼客”的行为做了规定。如《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对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提供“拼车”的车主要对其他“拼客”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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