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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溺亡,同命不同价起争执
发布时间:2010/7/1 12:00:08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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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溺亡,同命不同价起争执

2010年07月01日 10:47 法邦网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6月22日,陕西科技大学08级学生弋亮亮上游泳课时溺亡,这是继2天前,南京师范大学一名学生在宿舍洗澡时触电死亡后又一起发生在学校的悲剧。校方表示,弋亮亮是农村户口,根据他的农村收入和统计局调查的资料,赔偿金额按照20年计算,不到7万元。而弋亮亮家属则向校方提出了60万元的赔偿要求。那么,在被视为同命同价的《侵权责任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我们应该怎么看待这期事件呢?
法邦网:胡长青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胡长青胡长青

  大家好,我是胡长青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共同讨论“同命不同价”的法律问题。

法邦网:请胡长青律师给大家解释一下何谓同命同价?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胡长青胡长青

  所谓同命同价,是指在一个国家,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法律不偏不倚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民主法治的基础是废除歧视性待遇,人人平等、公民的生命是同等重要的,不因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域、学历、健康程度、身份地位、财产多少而有差别。从伦理上讲,生命是无价的。但是,在很多时候,无价的生命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定价量化才能把握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尺度。生命是平等的,因此赔偿的标准也应该是相等的。
  中国式的“同命不同价”由来已久,主要原因在于中国认可地域经济差异。特有的户籍制度应该承担起很大的责任,这种政策性的“生的不平等”,导致了“死的不同价”。

法邦网:《侵权责任法》今天起即正式实施,有专家称侵权责任法同命同价说法系误读,对此您怎么看?

胡长青胡长青

  《侵权责任法》确实令人期待。但这并不意味着“同命同价”已经得到完全修复。在中国,一个人被火车撞死,铁路部门可能只赔偿几百元,对乘车旅客事故的死亡赔偿与乘飞机旅客的死亡赔偿,差距之大也令人无法接受。这就给“同命同价”提出了一个新问题:不同的死法能否“同命同价”?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为40万元左右,这与国外至少200万元左右的赔偿相差甚远。正如一位著名律师所言:中国法律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精神损害的价值,一直是严重低估的。要想真正做到“同命同价”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死亡赔偿标准与死者身份无关,二是死亡赔偿与死亡方式无关,三是死亡赔偿尽可能与国际接轨。但是,目前来看依然是做不到的。因此,如果绝对的理解侵权责任法出台中国人就从此同命同价了,确实是误读。

法邦网:我们回到本期介绍的事件当中,上面提到弋亮亮事件是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那么,学校对此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少的责任?

胡长青胡长青

  首先要查清弋亮亮死亡的真正原由是什么?但是,不管怎样学校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弋亮亮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上游泳课对弋亮亮来说是接受服务的过程。学校有义务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和指导学员,同时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注意事项应当公示给学员。假如学校老师没有按安全规程指引学员学习游泳而导致溺亡,学校作为服务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假如弋亮亮死亡时未满十八周岁,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在校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假如弋亮亮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作为成年人他有义务听从学校教练的指引,如果拒绝老师的指挥在老师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进入危险区溺亡,则其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

法邦网:对于校方提出的因为弋亮亮是农村户口,赔偿不应该超过7万,以及弋亮亮家属提出的60万元高额赔偿,您怎么看?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吗?

胡长青胡长青

  弋亮亮已在陕西科技大学生活满一年,应当按陕西科技大学所在地的城镇标准赔偿。

法邦网:有网友提出,大学生读书时已经把户口迁入学校,是城市户口。应按学校所在的城市年人均收入计算。这个说法成立吗?

胡长青胡长青

  这个说法成立。大学生读书时已经把户口迁入学校,是名副其实的城市户口。应当按陕西科技大学所在地的城镇标准赔偿。

法邦网:据报道,弋亮亮的旁系亲属已经在校门口打起横幅、花圈,采取静坐的方式要求学校尽快给出一个答复,并要求学校赔偿。这种行为势必会影响学生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针对这种行为您怎么看?警方会对此采取什么样的处理方式呢?

胡长青胡长青

  当弱势者的合理请求遭遇强势者蔑视的时候,这种行为是适当的,尽管对强势者的公众形象不利,但这是恰当的制约。其他任何维权方式都将给弱势者造成巨大的成本压力。学校若不想形象受损就要尽人性责任和社会责任,诚恳地向死者家属道歉并予以赔偿。

法邦网:事件发生后,作为学校本应第一时间公布情况,并且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认真检讨,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而据多位同学说,事发后,学校突然关闭泳池,并在当天清理游泳池,还给当时在场的学生施压,并且事发近一周后才向媒体公开了调查结果。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学校是否有在有意推卸责任呢?法律上有针对此类事件发生后,应该采用的处理方式的规定吗?

胡长青胡长青

  学校这样做违背师德,是企图掩盖事实,逃避责任的不道德行为,应当基于最强烈的谴责。学校作为育人的地方应当坦诚地面对,检讨自己的过失,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不应该漠视生灵,将心比心如果死的是学校领导的子女又作何感想,难道农民的儿子就不是一条活生生的命吗?

法邦网:针对此事件,您对学校和家属双方有什么样的建议?您认为最合适的处理结果应该是什么样子的?

胡长青胡长青

  学校应公开赔礼道歉,在管理上堵塞漏洞防止类似的不幸事件再发生,根据学校所在地城镇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

法邦网:最后一个问题,对于同命不同价一直存在争议,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胡长青胡长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这是“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渊源。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见该《解释》违宪、违法。《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基数,而不区分城镇或农村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这点。最高法院的解释一日不废除,中国不可能存在同命同价。

法邦网:再次感谢胡长青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胡长青胡长青

  法治建设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参与,希望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发出更多的正义声音促进国家完善法律。

法邦网:感谢本期律师的精彩解答!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胡长青律师,也可能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可以改变“同命不同价”吗?

生命是平等的,因此赔偿的标准也应该是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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