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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要遭报复谁还敢举报?
发布时间:2010/5/25 15:29:32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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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6月20日《潇湘晨报》报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今天本网特别邀请到胡长青律师就这个问题发表看法。

   在“中国2010年检察举报工作论坛”上,检察机关公布了一个信息,即目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是群众的举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立案的案件数占全部立案总数的70%左右。举报人可能遭到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这个情况古今中外难以避免,而70%的大比例数据却让人吃惊,这意味着相当多举报者都不会有“好报”。您觉得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

    胡长青律师:

    举报者并不奢求“好报”只求不遭“恶报”。这个“恶报”是指那些有险恶用心之人的打击报复。一些举报人只求履行一个作为公民的社会责任,获得应有的保护或保障就好。举报人之所以遭受到了“恶报”,主要还是保障手段缺失,制约机制缺失。在商品经济时代,我们执法部门的官员极容易被收买,他们没有树立为举报人高度保密的责任意识,甚至充当“内鬼”。如何打击内鬼,让内鬼不敢为是其中一个因素,法律应该给予有力的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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