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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陷阱的防范
发布时间:2010/6/7 15:23:22 | 信息来源:独来读网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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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签约资格

   经济合同,不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可以签订的。经济合同法规定,订立经济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等。因此,签订经济合同前当事人应对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免上当。

   1994年12月,某县饲料加工厂经理来到某饲养场搞推销。说配料精,质量优,价格低。并拿出样品、公章、帐号、介绍信展示证明。饲养场觉得饲料不错,价格又便宜,随即与饲料加工厂签订了价值30万元的购销合同。

   饲养场按规定将款汇去,却迟迟不见饲料加工厂履行合同。3个月后,饲养场派人到该县催货,结果厂址、单位却找不到。后来在有关方面配合下,按汇款帐号查询,才知道帐号是一个体户的,饲料加工厂、经理都是假的,公章、介绍信是炮制的。但货款已被提走,而且挥霍殆尽。 

   饲养场之所以上了圈套,是犯了轻信的错误。如果签订合同前注意资格审查,如查看饲料加工厂的营业执照,或派人去函了解帐号的真伪,绝不会上当。 

   二、有意不详写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经济合同存在的基础。购销合同的标的,就是所要购买的货物。签订经济合同,标的应该详细、明确,否则会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某个体商户张某,到某箱包厂订购旅行箱,看过几个样品以后,商定了单价为210元的旅行箱,数量50个,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张交了预付款。张某以为样品是双方当面选定的,加上签订合同时粗心大意,合同只写了旅行箱的单价,规格大小等都没有写。后来张某收到了货,但并非自己选定的旅行箱,规格小,质量也不如选定的样品,随即找到厂方,但厂方咬定此箱就是张某选定的旅行箱。

   一些有意违约的供方故意不详写标的,如产品的牌号、规格、商标等。张某的错误,一是没有要求标的写清楚;二是看样订货,应该封存样品来确定样品。张某没有要求做,所以吃了亏。 

   三、故意缺少质量条款

   产品质量问题,是订立经济合同出现问题较多的地方。质量条款是经济合同,尤其是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订立时,必须对产品的质量标准作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有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产品质量缺少要求,或规定不严,是造成不法分子进行欺骗的重要因。

   某技术开发公司到处刊登加工小型电器的广告,加工技术简单,零部件以80元价给,加工产品按120元包销。由于赚钱容易,吸引了不少个体户和小型经济组织前往签订加工合同。当加工者送去加工的电器,结果对方以产品不合格拒收。

   是加工技术不高?不是。问题就出在合同质量条款上。该合同涉及技术公司卖给加工者原件和收回加工产品两次购销问题,而合同上只有加工产品的质量要求,而且很高,却没有公司所提供零部件的质量要求,何况所供原件绝大部分都是伪劣产品或残次品,加工者不但得不到加工费,实际上是掏钱买废料。开发公司就是钻了绝大部分加工者对订立经济合同和电器原件技术常识缺乏的空子,在合同质量条款上做文章,使加工者受骗的。 

   四、诱使草率签约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单位之间的合同,还必须加盖公章。一旦签字盖章,合同便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必须慎重。特别是业务人员在外协商签约,在拿不准的情况下,更不要草率签字盖章。

   某果品公司业务员到菜县供销公司订购果品,寥寥数语,供销公司便知道业务员不太了解当地果品行情。供销公司以有多方求购为由,想使果品公司业务员尽快签约成交,业务员以还需请示单位领导为由迟疑不决。后来,供销公司承诺可以先签合同,然后回去请示;如果单位领导不同意,合同可以不履行。于是,果品公司业务员便与供销公司达成协议,双方签字盖章。随即果品公司业务员回去请示领导。

   果品公司业务员前边走,供销公司随后就发货。果品公司业务员汇报后,单位领导觉得价格偏高,不同意该合同,业务员赶快与供销公司联系,通知撤销合同,但这时货已发到。后果品公司多次与供销公司交涉,供销公司始终以公司已签字盖章,合法有效,而且货已发到,拒绝终止合同。果品公司无奈,只得接收货物。

   果品公司业务员碍于面子,轻信供销公司的口头承诺,草率签字盖章,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如果他坚持先请示后签字盖章,决不会有这样的后果。 

   五、抵押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抵押是经济合同中较可靠的担保形式,一旦负有义务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折价或变卖,从而使损失得到补偿。担保法规定,所有权、使用极不明的或有争议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更不能作为抵押物。 

   某公司与某工厂签订购销合同,订购价值为90万元的货物,合同依法成立,项目齐全,为确保合同履行,在厂方的要求下,某公司以办公楼作抵押。厂方看办公楼足以补偿90万元的货款,便签订了购销合同,如期发货。某公司本来就是负债经营,而区资金亏空越来越大,厂—方多次催要货款,某公司一拖再拖。无奈中,厂方按抵押条款履行合同时,才知道办公楼是该公司租来 的。 

   由此可见,签订合问抵押条款时,债权人不仅要查明准备提供抵押的财物是否可以清偿债务,更重要的是查明抵押物是否属于抵押人的财产。本例中的某公司,本来就不打算履行合同,所以才用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作抵押,某工厂正是对这一关键问题事先没有查明,所以落入陷阱。 

   除以上案例外,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设置的圈套还有:

   1.故意不写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所有经济合同不可少的条款,它是督促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法律手段。而在经济合同签订中,有可能违约的一方,往往故意不写违约责任或将违约责任写得很轻;而另一方或担心订立违约责任会影响双方信任关系,或轻信对方会履行合同,或急于签订合同,不敢提出违约责任,这些更给违约方提供了设置圈套的机会和可能。 
  2.代理人有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代理签订经济合同成为签订经济合同的重要手段。现实中,有的代理人行为不轨给被代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常有发生。如以单位作为代理人的,有的以被代理单位的名义同代理单位签订合同,这实际上是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往往损害被代理单位利益。有的代理人接受对方的贿赂,通谋签订,坑骗被代理人。 
  因此,委托代理人订立经济合同,一定要慎重选择代理人,同时还要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防止代理人欺骗被代理人。
   3.骗取预付款。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经济合同法中没有预付款的法律规定,这是在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一担保手段。预付款也是不法分子设置合同陷阱的方面之一。他们签订合同,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一旦预付款到手,就挥霍一空,或逃之天天。因此,签订合同,不要随意约定预付款,即使需要,也要谨慎从事,以防上当。 
  对合同陷阱的防范,前边各案例剖析巾已经提到一些,除此之外,还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做好订立合同的前期准备
   审查和了解关系合同是否成立和可行的因素,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首先,要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有些当事人吃亏上当,就是对市场行情不了解,对市场需求和其他客观条件没有充分地调查。其次,要对签约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对方是否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合法经营范围、履行合同能力及履行合同信用等,以免重蹈前例覆辙,被没有签约资格的不法分子欺骗。 
   二、合同条款要齐全
   合同条款是经济合同的内容和核心,是认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依据。经济合同,一般主要条款有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订立合同必须具备这些条款。现实中,抱有不良动机的当事人,往往在合同条款上故意缺项,为利用合同行骗制造机会,因此,合同条款一定要齐全,缺一不可。 
   三、合同条款的表述要具体、准确
   合同条款不准确或不具体,是造成合同纠纷或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的重要方面。防范合同陷阱,特别要注意合同条款的表述。
   1.标的条款的表述。标的条款,应写明产品的名称、牌号、商标、型号、规格、等级、甚至花色等。力求清楚、准确,不能有简略。也不能以为专业人员懂了就行,更不能因双方经济往来频繁,便以 “按老规矩办”来订立合同。
   2.产品质量条款的表述。由于产品质量标准没有写清楚造成合同纠纷或被骗的,在经济合同案例中占的比例较大,因此要特别注意。质量的表述,可因买卖方式不同而不同,有的可根据样品表述,有的可按产品规格、型号、等级表述,有的可按产品牌号、商标表述,有的可从产地名称方面表述,不管是哪种方式,都要力求具体准确,不要使用“上好” 等不好检验的语言。
   3.数量条款的表述。标的数量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特别是注意数量的计量单位,要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方法,不要使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如“一堆”、“一垛”、“一捆”、“一套”、 “一箱”等,对“包”‘箱”件“打”为单位的货物,应规定每包、每箱、每件、每打的具体数量。更不要用“要多多交多少” “房屋一间”等笼统有弹性的提法。
  总之,经济合同在经济往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不法分子图谋的主要投向,只有提高警惕,审慎防范,才不致于陷入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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