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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和诉保费不受4倍LPR的限制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甲向乙出借资金,若乙违约则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因乙未依约偿还借款,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如果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超过了利息4倍,是否受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4倍LPR)的限制? 根据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贺小荣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其他费用”,不受一年期贷款市场4倍LPR限制。 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为出借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与借款人资金成本的性质不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的立法本意,是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的权益。实践中,只有与融资成本紧密相关的费用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一般主要指约定的融资服务费、贷款咨询费、基金管理费等,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设定利率上限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以其他费用变相高利贷。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不是融资必然成本,若借款人依约还款则不会产生;若引发纠纷,该实际发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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