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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若干重要条件和节点
发布时间:2012/8/6 13:51:48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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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若干重要条件和节点

一、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条件:
1、《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依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控制指标;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城市设计指引;
  (四)其他应当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明确的内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产业升级的,应当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2、《<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0507修改稿)》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条件】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建(构)筑物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 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建(构)筑物拆除范围用地面积15%(和第一项不统一)。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对建设配比要求高于以上标准的,从其规定;
(三)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时涉及下列用地的,分别处理:
(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四)已纳入本市综合整治计划或者近五年内已完成各类专项整治的区域,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五)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按照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六)未建设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单元划定例外】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国有未出让用地的,可以将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用地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超出部分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

不具备本细则第 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但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开展更新活动的,应当报市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三条【拆除重建适用范围】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第三十四条【具体情形的界定】《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二)房屋经相关部门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隐患;
(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四)经相关部门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
(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方式条件:
1、《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除鼓励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可以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以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且已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前提下,由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确定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一并实施城市更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清理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人依据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

第三十三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不同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可以在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由单一主体实施城市更新,也可以由多个权利主体签订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权利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公司实施更新,并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同一宗地内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拆除重建的,全体业主是一个权利主体。

  城中村、旧屋村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同意。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2、《<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0507修改稿)》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实施方式】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移转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移转到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一市场主体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的,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三、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要求条件
1、《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相关资金来源等内容。其中,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单独制定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可以组织其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各类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提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在征求项目所在区政府意见后,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城市建成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具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相关条件的,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并提出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建议,提交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需单独制定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年度计划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可以按照上述报批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区政府申报的辖区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由区政府组织原申报单位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2、《<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0507修改稿)》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要求】申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
(三)已形成计划申报主体;
(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
四、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主体条件
1、《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可以组织其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各类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提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在征求项目所在区政府意见后,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城市建成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具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相关条件的,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并提出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建议,提交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

2、《<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0507修改稿)》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主体】计划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微软用户1] :
(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进行申报;
 (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多权利主体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公开招标、集中投票、集中谈判等方式,选定受托方,委托其代为申报;
(三)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或者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包括旧住宅区的,应当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集意愿、接受委托进行申报。
计划申报主体负责更新意愿调查、申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委托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
本部门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第四十一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申报: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向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申报;
(二)区政府或者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向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申报;
(三)其他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申报材料完整或者符合要求的,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送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

五、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意愿条件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0507修改稿)》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城市更新意愿】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是权利主体是否同意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意思表示,作为委托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的依据。城市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搬迁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的,须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搬迁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每个地块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的地块,其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搬迁范围用地面积的80%。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六、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主体条件
第五十条【形成实施主体】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拆除重建区域的建筑物权属核查完成后,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按照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单位后,形成单一权利主体:

(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加入公司。

(二)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前款所述的搬迁人或收购方可以是原有的权利主体之一,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可以是计划申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单位。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由政府依法通过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实施。

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一市场主体签订改造合作协议,视同形成单一主体。

属于旧住宅区拆除重建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组织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单一市场主体。

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条件
第四十一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申报: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向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申报;
(二)区政府或者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向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申报;
(三)其他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申报材料完整或者符合要求的,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送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审批】市规划国土部门对汇总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对申报纳入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城市更新的紧迫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按批次统筹形成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在深圳特区报、本部门政府网站深圳商报及本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单元,可优先纳入计划草案。

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计划申报情况将城市更新需求较为集中且迫切的区域整合成为城市更新统筹片区,会同各区政府组织开展规划研究。

第四十三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公告】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就计划内容进行公告。

第四十六条【初审和征求意见】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升级的,还应当征求市产业部门的意见。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现状建设情况、改造捆绑责任、实施分期及措施等情况进行核查,市产业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现状、产业导向、是否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等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在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规划国土部门。

第四十七条【审查】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已生效的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有关部门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草案,在城市更新单元现场和本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计划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结束后,市规划国土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审议。不改变法定图则内容的,函复计划申报主体。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改变法定图则内容的,报市政府审议。

第四十八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公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就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将相关内容函告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抄送市发改部门和环保部门。

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
八、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确认条件
第五十三条【实施主体确认申请】权利[U1] 主体形成实施主体后,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进行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实施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2.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3.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5. 涉及城中村、旧屋村改造的,需提交经公证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文件;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四条【公示】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申请人经核查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经核查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及本部门政府网站就实施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公示意见处理及确认文件核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应当抄送市规划国土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五十六条【监管协议内容】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按照《办法》的规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要求应履行的各项具体义务,如落实搬迁责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二)实施主体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的各项具体义务,如落实货币补偿、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等。
(三)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相关监管方式,如建立资金监管账户、要求提供银行担保等。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房地产权属注销条件
第五十九条【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约定并同时向搬迁人提交被搬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委托书,相应房地产权属由实施主体承受;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拆迁补偿协议及房地产权属由实施主体承受的声明书。

搬迁人被确认为项目实施主体并完成建筑物拆除后,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就建筑物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登记。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
(五)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六)与申请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相对应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七)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已经拆除的确认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本细则施行前,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未向搬迁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的,其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按照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现行规定办理。

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地价条件
1、《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权利人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取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后,应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地价。

  第三十六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城中村依本办法补缴地价进行拆除重建后,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均可以由建设单位取得完全产权,并可以自由转让。

  城中村拆除重建项目补缴地价可以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返拨所在区政府,作为城中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第三十八条  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但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未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全额缴纳地价的部分限定自用;建成后其建筑物需要转让的,适用市政府工业楼宇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以外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有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原土地用途及剩余土地使用权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补缴相应地价。

2、《<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0507修改稿)》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重新或补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建筑物的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重新签订或者补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要求,将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向土地储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移交入库手续,并由土地储备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2)由实施主体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具体义务的条款。

(3)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进行预售。

第六十一条【用地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及地下空间,由项目实施主体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进行用地审批。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项目用地经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完成报批手续前,不得向项目实施主体实际交付土地。

第六十二条【适用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类型】以下用地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一)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计收地价。

第六十三条【70个历史遗留项目】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中,除城中村和旧屋村部分以外的用地,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第六十四条【鼓励发展产业地价修正】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物流或研发用途的,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计收地价。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测算地价,并以鼓励发展产业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

第六十五条【多种类别用地地价】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包含不同类别用地的,应当分别测算地价后计收总额。各类用地计收地价的建筑面积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为准,并应扣减原有合法建筑面积剩余地价。

第六十六条【零星用地地价】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的地价,按照以下标准计收:

(一)已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
(二)未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计收。

第六十七条【地下空间】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在符合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统筹规划。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内规划开发的地下空间,未被规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随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其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测算地价,并以地下空间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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