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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苑新村改造相关补偿等事宜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2/8/6 14:00:15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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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苑新村改造相关补偿等事宜的原则
一、房屋补偿标准

1、选择物业补偿

(1)原地还迁。面积补偿应按套内实用面积以1:1.2的标准进行补偿。面积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理由:南苑新村作为多层房屋,其实用面积非常高,而高层住宅的实用率最高也只能达到80%,超高层住宅一般只有70%左右,按建筑面积1:1.2补偿的结果是套内实用面积会严重缩水。
要求按实用面积1:1.2标准补偿的依据:改造后,原业主土地证上所列明的占有土地面积会大幅缩水,众所周知,房屋的价值实际上主要是土地的价值体现,地面上钢筋水泥的价值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2)补偿选房时应开放全部房源供原业主选择。被拆迁业主房屋朝向为南的,应保证回迁房屋主朝向为南;回迁房屋楼层高度比例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楼层高度比例;
理由:南苑新村本为南北通透板式多层住宅,朝向通风采光及户型都非常好,如置换的房屋朝向楼层及户型都很差,损失显而易见。
(3)被拆迁业主位于回迁物业区的每套房产配置壹(1)个停车位,且享有车位所有权。配置车位应位于回迁物业区地下停车库。
(4)顶楼及一楼有屋顶花园的应另行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3、选择物业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拆迁业主可自行选择物业补偿和货币补偿的比例,并按照本条上述一、二款所述标准分别补偿。
二、装修补偿。
应以原装修标准的重置价格为准,不接受折旧标准。顶楼天台及一楼花园应与业主另行协商相应补偿。此笔费用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一次性支付。此笔费用应于拆迁协议签定之日支付完毕。参考价格:1500元/平方米。
理由:房屋拆迁后补偿的是毛坯房,需要业主重新装修方能使用,所有装修项目的费用均为新装价格而非折旧价,如以折旧标准补偿,业主需支付的装修费用将远远超出装修补偿金。不接受交楼标准为精装修的补偿方式,杜绝改造方以次充好进行劣质装修欺骗业主的现象。
三、搬迁补助费。
每户共计补偿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本笔费用应于拆迁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完毕。
四、过渡安置
拆迁方应按照以下标准和期限向选择物业补偿的被拆迁业主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1、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每月壹佰贰拾元(¥120元)的标准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2、补偿期限:自正式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拆迁方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相关规定取得回迁补偿物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且达到交房条件标准之日止。
3、额外补偿费:自回迁补偿物业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且达到交房条件标准之次日起,拆迁方按照回迁物业每平方米每月120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业主支付3个月额外补偿费。
理由:毛坯房的装修期至少需要三个月。
4、支付方式:此笔费用应按年度于签订协议之日支付当年度的费用,之后应于每年11月30月前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的费用,不同意每月或每季支付增加业主负担。不足一年的按当年实际应补偿的月数一次性支付。
理由:每月或每季支付租金,势必造成业主付出更多的精力及时间,甚至可能会遇到无理的拒付刁难。
五、回迁物业建筑质量
拆迁方应按照国家、深圳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所有回迁物业建筑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六、回迁物业土地使用年限
住宅物业土地使用年限为七十年。
七、回迁房屋房地产证的办理
回迁房屋房地产证的办理由拆迁方集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回迁房的房地产证应在回迁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半年内办理完毕。
理由:拆迁房屋本身均已办理过房地产证并全额交纳了相关税费,因此,回迁房办理房地产证的费用应由拆迁方承担并负责办理。
八、回迁物业建设期
自建设期起算之日起三年内,拆迁方完成该片区回迁补偿物业的建设,并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的相关规定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进行物业交付。
注意:回迁物业的交付应以拆迁方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为准,防止拆迁方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违法交付侵害被拆迁方权益。
九、面积差异处理
1、回迁补偿物业的建筑面积及实用率以房地产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2、建筑面积差异是指被拆迁方名下实际获得的回迁补偿物业的总建筑面积与应补偿的回迁补偿物业的总建筑面积的差异。
3、如果回迁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差异在20平方米以内的,被拆迁方按建筑成本价标准补偿给对方;因客观实际情况面积差异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拆迁方以交楼时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该片区住宅物业市场指导价格为标准补偿给对方。
4、面积负差异由双方协商解决方案,参照第一条第一、二款所述标准。
十、质量问题处理
1、回迁补偿物业交付验收时的质量瑕疵处理:
(1)回迁补偿物业交付时,双方应该共同验收房屋,如发现回迁补偿物业存在质量瑕疵的,拆迁方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进场,在进场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或深圳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负责维修完毕;
(2)拆迁方承担前项情形下产生的有关维修费用;如果因物业质量问题或改造方逾期维修给被拆迁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拆迁方承担赔偿责任。拆迁方不在约定时间内维修的,被拆迁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由拆迁方承担费用;
(3)通过维修不能够解决质量瑕疵问题的,被拆迁方有权要求拆迁方对回迁物业进行更换或者赔偿损失。
2.回迁物业交付使用后的物业保修:
拆迁方应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规定,确定回迁补偿物业的保修期限并制定回迁补偿物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在保修期内,交付使用的回迁物业存在质量问题的,拆迁方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拆迁方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被拆迁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因该质量问题造成的被拆迁方实际损失由拆迁方承担。
十一、保证金
拆迁方应按回迁物业工程总价的30%向政府相关部门交纳保证金,防止烂尾现象。正式拆迁补偿协议,须由南山区拆迁主管部门作为鉴证方一同签署。
十二、违约责任
1、逾期支付相关款项的违约责任
拆迁方未按照相关约定支付任何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实际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被拆迁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因拆迁方自身原因未能约定的建设期就回迁补偿物业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逾期部分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应当在原定标准上增加30%支付给被拆迁方;逾期超过6个月后,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应当按原定标准的2倍支付给被拆迁方;逾期超过12个月后,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应当按原定标准的2.5倍支付给被拆迁方。
3、逾期办理房地产证的违约责任
因拆迁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深圳市政府及市规划国土部门有关规定和期限办理房地产证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办理产权证书物业应补偿金额(即按每平方米30000元的标准计价)的万分之二向被拆迁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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