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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与广东省“三旧”政策之间的关系
深圳市城市更新与广东省“三旧”政策之间的关系 广东省的“三旧”政策与深圳市的“城市更新”关系应该是上位政策与下位政策的关系。通过如前所述的《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下称《若干意见》)、《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三旧”政策与“城市更新”政策相对比,可以看出: 第一,上述法规政策文件主要内容、目的一脉相承。广东省的“三旧”政策适用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深圳市的城市更新政策适用于“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目的也都在于提升土地资源承载能力,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及生态环境等。 第二,“三旧”政策与城市更新政策的首要原则都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即: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专门政策,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按市场化运作的同时,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规范的推进(参见《若干意见》)。 第三,“三旧”政策与城市更新政策的规划、计划流程也高度相似。 第四,“三旧”政策与城市更新政策在改造方式上也将“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的政府主导改造模式与权利人自行改造模式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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