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建筑
房地产律师服务范围 房屋(厂房)租赁 共有权保护 土地流转 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及征收 房屋拆迁 房地产开发与合作 工程招投标 BOT项目法律服务 建筑施工与工程合同 竣工验收与质量纠纷 工程款追收 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买卖 物业管理法律服务 房地产抵押、融资 房地产政策法规 房地产资讯
相关链接
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 诉讼期间发生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如何承担? 涉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出租主体的变更时间如何确定? 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主张优先承租权的,如何处理? 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转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行使主体如何确定? 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转让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和出租人“通知”义务如何理解?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因违约解除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 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主张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 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中如何行使代偿请求权?
联系方式

 
手机:134-1863-1258     186-7556-2012

邮箱:442183168@qq.com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

邮政编码:518036

首页 > 房产建筑 > 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工作程序(试行)
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工作程序(试行)
发布时间:2012/8/6 15:05:00 | 信息来源:
收藏本文章 | 复制本页链接 | 打印本页 | 浏览:
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11号)、《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深规土〔2010〕59号)和市政府 2010年3月3日关于城市更新工作协调会议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单一权利主体项目和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由单一主体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多个权利主体项目”)的改造实施主体确认,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更新项目分期开发的,改造实施主体可分期申办确认。
已完成收购的不同建设期的地块,也可申请同时确认。
改造实施主体应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分期时序申请确认。
第四条   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申请确认范围内物业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已全部签订、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已清拆完毕后,权利人可按照本程序申请改造实施主体确认。
申请确认前,范围内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须临时使用未拆除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公共设施用地的,清拆前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辖区街道办和改造实施主体应共同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第五条   区城改办负责受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申请。改造实施主体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申请书;
(二) 申请确认范围内土地、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测绘报告;
(三) 申请确认范围界址点测绘放桩报告;
(四)   申请确认范围内收购补偿安置完成证明材料:
1.     收购补偿安置完成情况汇总表;
2.     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3.     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含被收购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4.     付款凭证;
5.     自有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
6.     未征转用地的,原村股份公司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7.     涉及城中村、旧屋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表决文件。
(五)   申请确认主体身份文件;
1.营业执照;
2.组织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人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六)   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条   区城改办收到申请并核查相关资料文件齐全后,在10个工作日(单一权利主体项目5个工作日)内把申请确认范围内物业权属、收购补偿安置、建筑物清拆、拟确认改造实施主体等情况在改造项目现场、有关媒体和区城改办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向区城改办提出书面异议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区城改办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公示期内无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城改办在10个工作日(单一权利主体项目5个工作日)内与改造实施主体签订改造监管协议,并核发《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确认结果在区城改办网站予以公告。
监管协议应包含公共设施用地移交、回迁安置责任等监管事项、措施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不涉及公共设施用地移交且无回迁安置房的,不签订监管协议直接核发《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
第八条   改造实施主体凭《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向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申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九条   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中对回迁安置等重要事项和监管措施的要求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本工作程序由区城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工作程序执行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城市更新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程序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私人业务法律热线: 13418631258
电子邮箱:442183168@qq.com   QQ:442183168   MSN:szhcq@hotmail.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团购服务 |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费用计算 | 律师说法 | 媒体报道 | 加盟合作 | 会员之家 | 合同制作 | 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企业转型 | 募投融资 | 房产建筑 | 公司治理 | 遗产规划 | 解决方案 | 法律顾问 | 家业传承 | 遗嘱执行 | 婚姻家事 | 律师见证 | 律师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