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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青律师、石瑗律师为刘某赢得12.3万元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2/10/14 17:45:46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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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胡长青律师  石瑗律师

申诉时间:2010年3月

双方当事人:申请方刘某,被申请方深圳某通讯设备巨头

审理机构: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案号:深劳仲案【2010】242号

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05年4月份入职从事研发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2005年4月至2012年3月。2009年11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换岗,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劳动纪律为理由单方劳动合同。胡长青律师、石瑗律师接案后认为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提出了十八项申请仲裁请求,获得仲裁庭支持。2010年6月25日星期五接到仲裁裁决书,裁决刘某获得总计12.3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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