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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8/18 23:13:22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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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暂行办法
 
   为加强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开发、建设行为,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今日正式公布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前海深港合作区土地供应,包括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协议出让、公告出让、招拍挂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租赁。
  《办法》规定,前海管理局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政策性刚性支出)的15—20%纳入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发展基金,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绿色低碳等因素,实施节约集约用地奖励。
   根据《办法》,在供应方式上,优先选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严格限制行政划拨、协议出让、公告出让,稳妥试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租赁。办公、商业、公寓、酒店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
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出让。此外,可以将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前海管理局全资子公司。
    对于前海深港合作区滨海休闲带和水廊道公园内的短期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不适宜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办法》规定可以租赁土地。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适用行政划拨和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的用地,经公示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产业带动性强、项目辐射面广、事关前海发展全局的特别重大高端项目用地,试行公告出让。
   《办法》要求,前海管理局应当适应前海深港合作区开发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综合运用弹性年期、集约奖励、需求管制等调节工具,实施差别化土地供应和地价政策。对于自用的产业用地,可以分期出让、分段计收地价。首段出让年期可为二十年,后续分段年期为十年。具有重大影响和特殊意义的产业项目用地的自用部分,可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出售部分,按该类建设用地最高年限出让。
   《办法》规定, 自用的产业用地首段年期届满,符合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到位、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等条件的,可以在缴交市场地价后续期;未达到续期条件的,前海管理局给与适当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用地和建筑物重新安排。投资强度大、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可以在首期出让合同中约定自动续期。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申请续期的,经评审符合前海产业政策的可以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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