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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8/18 23:20:45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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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前海管理局2013年01月公布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和《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办法自1月起施行。这是自国务院去年批复前海22条先行先试政策后,率先落实的财税政策和人才政策。
根据规定,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深圳市政府仅对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补贴,对适用个人所得税20%税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不纳入补贴范围。
规定指出,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外国国籍人士,或港澳台居民,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创办或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在前海登记注册,属于前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在前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前海管理局和深圳市财政委仅接受以公司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规定解释,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境外员工个人因在前海注册的公司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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