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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8/18 23:28:00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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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公报则发布了“暂行办法”,称“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这类专业人士可依照“暂行办法”向深圳市财政部门申请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不包含分支机构),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
    除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相关规定外,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还须具备“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人数不得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应在合伙协议中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予以列明并作出约定,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合伙人中内地居民的累计表决权不得低于51%;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者,应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由内地居民担任”等条件。
    而担任前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香港会计专业人士则必须是年龄不超过60周岁、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合伙人前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5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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