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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8/18 23:29:03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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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财政委和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印发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该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扶持标准等内容。《办法》指出,专项资金是用于支持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引导现代服务业在前海深港合作区集聚发展、创新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资金和深圳市地方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并且是注册在前海深港合作区的现代服务业单位申报的促进深圳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项目,或是注册在深圳的现代服务业单位申报的服务于前海深港合作区的项目。扶持项目的具体申报条件由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专项资金主要扶持的领域包括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及其他相关领域。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扶持标准:采用股权投资、财政资助、以奖代补等三种方式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扶持;对于公益性强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扶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单项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采用财政资助方式的,单项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的,单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对项目建设期内的实际贷款给予3个百分点的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两年,贴息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采用落户引导奖励方式的,单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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