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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8/18 23:32:36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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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
    前海正式向全球各类优秀股权投资机构敞开了大门。《关于深圳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简称《操作规程》)已正式颁布实施,现已接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申请,符合条件者30个工作日内将获得“出生证”。
《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与上述文件同时公布的《操作规程》则对申请人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操作规程》指出,试点工作按照“审慎、择优”原则,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权威机构评选发布的资产管理规模世界排名前100名。《暂行办法》还指出,试点工作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先行先试。
    根据《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仅可以享受深圳市的落户奖励、税收奖励、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还将享受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金融、财税、人才等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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