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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风险
1、主体审查:劳动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就业年龄。
2、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3、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a、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b、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的处理: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后,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并因此相应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使劳动者适应工作要求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4、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重大经营方式调整等企业内部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工资:6个月以内,发病假工资:连续工龄满10年,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的50%,10—20年为60%,20-30年为70%,30年以上为80%。
• 6个月以上,改发疾病救济费:40%、50%、60%、70%
• 物价补贴照发,病假工资与物价补贴之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疾病救济费与物价补贴之和不得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程序(提前一个月或随时通知、43条、50条)
(1)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条例》24条);(2)出具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挡案和社保转移手续;(3)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须在办结工作移交手续时支付;(4)保存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2年;(5)保密义务,档案和证明书不出现不利劳动者再求职的材料和文字,保守劳动者相关秘密;(6)确保送达证明文书,出现无法直接送达情形,应采取亲属代收、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2.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46条、《条例》12、22条)
3.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47条、97条第三款、《条例》27条,法律责任:85条第四项)
4.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48条、《条例》25条)
四、终止与续订劳动合同
• 现国有企业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2001年10月13日前的工作年限,仍应按标准工资(现工资70%)支付生活补助费。
• 现中外合资企业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2001年9月3日前的工作年限,仍应按现工资支付生活补助费。
• 案例:小李于2000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外资企业),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6月1日,公司与小李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 问题一:2008年5月31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对于外资企业2001年9月3日之前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也需支付,2001年9月4日至2007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按照当时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李2001年9月3日之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至5月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基数按5月之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
• 问题二:如果2008年4月30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 答:分段计算。2007年12月31日之前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故为8个月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至4月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基数按4月30日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解除理由不成立),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李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金二倍。
五、小时用工
• 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 执行上款规定有困难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以下列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工资计发基数;2.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和(不包括奖金)为计发口径。对于难以划分工资、奖金等项的企业,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计发口径。
•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 休息日加班应先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给予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200%的加班工资
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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