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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6/10 20:48:03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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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XX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XX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和各部门。
    第三条  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公司知识产权,推动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成立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办),归口XX部门,负责管理公司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集团总裁任组长,XX任副组长,成员由集团各部门主管领导、各分公司主管领导组成;知识产权办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并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者和兼职知识产权工作者。(根据情况而定)
    第五条  公司各子分公司配备专利负责人和专利联络员,与公司知识产权办形成工作管理网络,由专利联络员配合知识产权办处理本单位工作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事务。
    第六条  知识产权办的职责:
    一、制定开展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和专利法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员工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协助各子分公司办理专利申请、专利转让、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公司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有权,协助办理有关专利、商标及著作纠纷和诉讼事务;
    六、管理公司知识产权资产,防止知识产权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公司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公司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定期公布与本公司产品业务相关专利检索信息;
    十四、其他与公司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七条  知识产权工作者的职责:
    一、宣传普及专利法及知识产权知识,积极组织员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协助办理本公司的专利申请、专利转让、专利合同备案和认定登记、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广告证明和维护专利权的各种事宜;
    二、负责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各种任务;
    三、积极开展专利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四、收集、整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战略的研究工作,为公司的技术进步服务。
    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八条  知识产权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对本公司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以及产品进出口中的有关知识产权事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有提议并督促、检查为本公司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兑现奖金与报酬的权利;
    三、在公司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有接受公司法人委托办理全公司的专利申请的权利;
   五、知识产权工作者享有优先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的权利;
   六、有协调处理与公司知识产权有关事务的权利。
   第九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企业,热爱知识产权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
   三、受过专利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掌握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知识;
   四、取得专利管理机关颁发的《专利工作者证书》。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十条  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
    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职务发明以个人或第三方的名义申请专利。
    第十一条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办理专利申请,再组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产品定型或产品(试)展销,以免丧失新颖性。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公司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公司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公司职工因调离、停薪留职、离退休、终止聘用,或者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前,应将其从事、参与公司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试制产品交回给公司,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本公司的发明创造以个人或第三方的名义申请专利。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程序:
    一、由发明人(设计人)填写《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知识产权办提出专利申请;(见附件二)
    二、申请表由申请人填报所涉及的相关内容,由所在单位确认后盖章递交知识产权办;
    三、知识产权办负责协助各分公司进行有关文献检索方面的工作,并对申报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
    四、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在知识产权办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的发明创造在国外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适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由发明人及知识产权办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再按照专利法及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
    第十五条  跨单位学习、进修的职工在学习和进修期间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应在技术培训合同中约定,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公司所有。
  
第四章    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的专利技术,应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由知识产权办负责协助办理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手续,并到相关专利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专利管理机关备案、认定登记。
    经认定登记的专利合同,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技术性收入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
    第十七条  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合同的谈判、签约,及公司开展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时,必须有知识产权办的工作人员或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公司领导参加;合同签订时,应经知识产权办审核。
    第十八条  公司开发专利技术、产品,要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出发,制定战略、策略,开辟途径。其中重大专利技术,可向各级行业、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及相关开发计划。
    对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可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列入各项相关新产品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本省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各分司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技术检索和论证评估。
    公司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专利权的放弃:
对需要放弃其专利权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知识产权办审核后登记,由知识产权办办理有关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五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分公司主管领导,对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首先应当对其发明内容进行保护,凡应当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员工有权利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公司知识产权办或公司领导,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由知识产权办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二十四条  请求调解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办协助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法律事务部门办理。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法律事务部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或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六章     专利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国内外企业、个人或组织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或许可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公司所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七章    专利信息利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战略、确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经济、法律信息,使经营决策科学化。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内部专利文献数据库,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信息,为公司技术开发、生产、贸易和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进口产品时,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避免重复他人的专利权,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公司技术创新项目申请列入政府经济科技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应当提供有关专利检索报告给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立项的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时,申报材料应提供项目所涉及技术领域的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公司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第八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属集团公司所有,本公司所有员工均应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本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使用注册商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或变更。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并将该更换的商标又投入市场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生产及销售未包括在XX集团注册商标经营范围内的产品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知情者应当积极向知识产权办举报:
    一、未经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本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相近似的商标的;
    二、 伪造、擅自制造本公司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三、擅自销售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九章  奖励及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四十条  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印件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员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和知识产权办应结合专利的实施情况以及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效益对发明创造进行评估,对每年公开的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对申请的专利取得专利权后,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奖金(其中发明专利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并对给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授予集团公司发明创造奖的证书,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评定职称和破格晋升的有效凭证(根据公司情况而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5-10%的费用作为一次性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四十三条  职务发明专利技术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收取的使用费中开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对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以及生产的产品所使用的方法有侵权行为或别人侵犯了本公司的专利权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办举报,使避免侵权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并对有重大功劳者给予举报人1000-3000元的一次性奖金作为奖励。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知识产权办的领导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积极办理知识产权事务,取得显著成绩,使公司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避免遭受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利发展专项基金,原则上用于专利奖励及各项专利工作的开展,基金来源从各分子公司每年的销售收入中按3/10000的比例提取。基金收取方法: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每年年报报出前按账面反映的销售收入计算收取,并开设专账。
    第四十七条  上述各项费用的开支、提取均由各分公司向知识产权办申报,由知识产权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司专利资产和其他财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未及时申请专利或忽视专利权保护工作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应按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员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损害公司权益行为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公司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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