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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