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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
发布时间:2010/7/14 9:54:13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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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相邻关系是发生在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双方法律关系。法律在对一方主体的权利延伸进行保护的同时对另一方主体的权利必然加以限制,因此只有一方主体不可能发生相邻关系。作为相邻关系主体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体私营企业等;
    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须为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动产不可能作为相邻关系的客体。不动产相互毗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的相互连接;二是不动产的相互邻近;
    第三,相邻关系属于物权范畴,是由物权派生的权利,依法律规定的事实发生,因客观条件的存在而存在,不因时效而消失。
    二、相邻关系相关法律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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