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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个人股权转让 征收20%个税
发布时间:2010/12/11 23:02:38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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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4-27 新闻来源: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8


    绍兴市地税局出台市本级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税管理办法
    本网讯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近日,市地税局出台了《绍兴市本级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我市个人股权转让个税的征收税率,这对加强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管理办法》明确,自然人股权转让是指自然人持有的股权发生转让的行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同时,明确了不同转让方式下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并规定了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行为如何判定, 明确了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管理办法》还对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做了规定,涉及到亲属、赡养、遗产继承等关系。
    业内人士指出,《管理办法》对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税的征管办法作了进一步规范,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使一线征收单位在执法中有法可依,有利于税务机关堵塞税收漏洞,关上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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