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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离婚 企业停产
新华社XHTV杭州:昔日利税大户:在我们经济开发区中(利税)是第二位。今日濒临破产:现在几乎为零。没什么税,可能就个人所得税。一切只因离婚案引发的财产保全。敬请关注《新华纵横》股东离婚 企业停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经济迅猛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江浙、广东等地区,民营经济甚至占据了主导地位。然而,由家族企业发展而来的私营公司,在面临夫妻离婚、兄弟分家等家族问题时,其有限公司的法人人格权有时却被忽视。公司财产被当作夫妻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不仅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同时也影响到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2004年12月15日,记者来到了位于浙江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龙威实业有限公司,昔日美丽的花园厂区成了一块块菜地,原本有200多位工人的公司现已是人去楼空,厂房内的机器上布满了厚厚的灰尘。只有从当事人的介绍中我们才感受到它昔日的辉煌。 龙威公司股东 财务总监金菊芳:我们2001年那个时候,每天都要装十几个车,一天最多的时候,我装过50多万产值。一天装出去50多万。2002年么,一个亿肯定不止的。 金菊芳,龙威公司股东,财务总监。1983年他与丈夫虞龙海共同创办家庭工厂,儿子虞晋平高中毕业后也加入了创业的队伍,1993年,他们组建东阳市龙威实业总公司,性质为集体所有制;1997年,公司改制为东阳市龙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丈夫虞龙海任董事长,妻子金菊芳掌管财务,儿子虞晋平做副总主管业务,一家三口分别持有40%、30%和30%的股份。 龙威公司股东现任法人虞晋平:2001年我实际销售额是8000多万元,我们是提出一个口号是,2002年要翻一番。就是达到1.5亿元左右。 记者:那时候这个厂在东阳排名排什么位置? 龙威公司股东 财务总监金菊芳:在我们经济开发区中(利税)是第二位。 在二楼的会议室中,至今还存放着公司获得的各种奖牌。 龙威公司股东现任法人虞晋平:这块金匾是我们市政府发的,我们那个02年度的税收是超百万的,当时我们2001年的税收比2002年的税收还要多。但是(那块匾)没有放在这里。现在几乎为零。没什么税,可能就个人所得税。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这样一个利税大户明星企业变成了现在这个样子了呢? 2002年10月,龙威公司的股东之一虞龙海起诉被告龙威公司另一股东金菊芳离婚。要求受理该案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龙威公司的资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以龙威公司为保证人申请对龙威公司的全部财产申请强制查封。浙江高院遂冻结了龙威公司800万元的银行存款并查封公司相应财产,限制全部已知债务人向公司清偿债务,同时查封了公司财务会计账册作为证据保全措施。 龙威公司股东财务总监金菊芳:就是2002年10月底,浙江省高院来把我这个银行的帐户这些债权全部封掉了,他来通知我的时候是10月29号下午,他把银行先封掉了。他裁决书是封掉800万,银行存款800万。 龙威公司股东现任法人虞晋平:查封过程中,我在浙江移动公司的3000万元债务,没办法回收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你这个整个资金链断掉以后,肯定就转不起来了。在那个没出事之前,可能像我们公司这一块有个缺口比如500万1000万,我可以从我的供应商那边赊帐,这个还没有问题。但我这个事情一出来以后,我整个企业的信誉度下降了,没办法再得到供应商认可了,所以只能用现金去进原材料。没有现金就原材料进不来了,进不来的话,我产品就做不出来了。所以都断掉了。 对于法院的这种做法,公司的另两位股东均表示出异议。 龙威公司股东财务总监金菊芳:我这个正常的生产总要生产的。不能把我债权封掉,把我这个厂一下子就关掉。这样子肯定是不对的。 龙威公司股东现任法人虞晋平:一个就说法院没有把一个企业或者说生产力看得很重要,而且我们当时也提了很多他们能够做得到的要求,比如想办法恢复我的生产,想办法给我的流动资金,当时这些他们都不予理睬。 龙威公司股东财务总监金菊芳:我们是有法人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有法人资格的呀,他如果真正么封是要封股权,不能封财产。本来就是他百分之四十,我百分之三十,本来股权已经在那里的。 龙威公司的股东离婚案,已在2003年10月20日由最高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准许当事人离婚,但对离婚双方财产分割的部分并未写进判决书。记者来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访此案的主审法官,希望了解案件判决的依据,以及为何在终审判决后一年多时间里迟迟不做出关于婚姻财产的判决。但是主审法官在电话里以本案还在审理中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记者随后采访了几位法学专家。 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马俊驹教授:因为龙威公司是有限公司,具有法人人格,享有法人的地位,与家庭的财产在人格上是分离的,分割夫妻财产时理应分割公司股权,而且分割股权对当事人而言也没有什么不利的。公司作为一个企业也能够正常运转,不会因婚姻纠纷受到牵连。法院的处理显然是不妥的。 一些法学专家们认为:立法赋予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这一司法权力的目的在于确保将来生效判决的实现,体现司法的权威。但是对龙威公司巨额债权的冻结和查封,已经背离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立法初衷和价值目标。该财产保全,客观上侵犯了龙威公司的合法权益,还侵犯了龙威公司的全体股东包括原、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龙威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最终结果还取决于浙江高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而能否解除财产保全是企业尽快走出困境的关键。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司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副会长王学政:此案的发生绝非个案,它将给法律工作者带来一些启发与思考。就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平衡问题而言,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运作、登记的企业不得全盘否认,而简单地按家庭合伙或个人独资对待。工商部门的公司登记具有公信力。如有质疑,应通过司法途径(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个别法院不能否认。 王司长告诉记者,在江浙、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企业占有很重要的比例,其中家族式企业为数众多,民营企业的法人资格往往被忽视,因此经常会出现由家庭纠纷、股东纠纷,导致公司破产或停产,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情况。对这些问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该及时予以关注,以便更好的解决矛盾,避免行政、执法的误区,使民营企业能够更好的经营与发展。, 离婚,对于一个家庭无疑是一场灾难;而家族企业经营者的一场婚变,导致了整个企业的巨大灾难。家族企业该如何健康、规范地发展,成为真正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市场主体,是我们要不断探索、深入研究的课题。从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尊重和保护家族企业独立的法人人格,我们的司法机关理应承担起应尽的职责。感谢收看本期的《新华纵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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