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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和约
发布时间:2010/12/12 0:44:51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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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家庭要分清界限?透视企业家婚姻合约
  中国人的人文特点决定了家庭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特别重要。西方的家庭和婚姻概念和中国人是不一样的。中国人讲“齐家、治国、平天下”,一切都从家的治理开始。如果企业家一定要把家庭伦理放到企业的核心伦理中,那就错了。中国老板喜欢包办天下,自我膨胀,分不清企业伦理、家庭伦理、宗教伦理,所以往往用家庭伦理涵盖了企业伦理。其实,企业就是企业,家庭就是家庭,二者应该有一个清晰界限,其伦理关系也绝不相同。
  中国人的人文精神和西方人的人文精神不同,有质的差异。西方讲“人”,讲的是个体生命的尊严,以每一个生命个体为核心来演化它的人文精神。中国人不一样,中国人以“仁”为核心,二人的关系最基本,所以中国人的人文精神是以人和人的基本关系作为出发点的。因此家庭在社会的位置上就不一样了。在中国,家庭是作为社会枢纽出现的,是一种组织关系。中国古代的家庭是以企业观念来管理的,把不同的人做不同的人力资源分配。
  由此也就引出了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问题。
  男性企业家的夫人是不是要享有平等工作的权利,这要打问号。我个人认为,中国“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并不坏。女性的生命特点就是对生命的呵护,从人性上讲处理家务就是合理的。而男性企业家经常要出差,经常要开会,经常不在家。而婚姻是需要共同时间的,所以他必须解决家庭的时间问题和家庭的空间问题。因为企业家的空间问题太大,造成企业家和夫人在一起的时间太少。企业家应该多一些时间来关爱家庭的,但是现在中国的企业大多在发展阶段,企业家很难完全做到这点。
  企业家何尝不想人生丰富多彩?但是他必须把最好的精力给企业,他的夫人贡献更多的精力给家庭,这样他们的生活才能更谐和。因此企业家的婚姻和一般人是不一样的。
  企业家婚姻关系的几种因果
  和一般家庭相比,企业家的婚姻肯定是脆弱性更大,这不可回避。原因如下:
  (1)、企业家夫人的心态。假定这个企业家发展起来后拥有了财富,他对自己的看法变了,夫妻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某些不平衡。婚姻的发展与个人的发展相联系,那么他夫人的看法是不是和他具备这种协调性?
  (2)、企业家的性格特点。现在的企业家大都是创业者,性格上属于激昂的、奔放的,冲击力、创造力很强的,这部分人可以说是不安定的。西方有一个调查,发现企业家的特点是生命张力非常强,思维活跃,本身的确定性就不很强,这必然也会带来婚姻方面的问题。
  (3)、现在有一个社会问题,如果想快速获得财富,和有财富的人结婚是最直接的。那么,结婚后是否平等地享受财富,这个问题必须解决。一个有财富的人在进行第二次婚姻的时候,必须要订婚姻合约。婚姻合约必须要有安全的概念。(4)、企业家夫妻之间的财富观念有差异。如果是一个合格的企业家,他把钱应当作为一种事业的符号,能力的符号,作为身外之物,他能以企业伦理看待财富。但是他的夫人是否达到这个境界了呢?她是以家庭伦理看待财富,以不同的标准看问题,就会产生冲突。
  (5)、中国企业家群体的素质问题。一夜暴富的人对钱的认识,对企业的认识,对人的认识都很幼稚,是钱指挥人在走。不过,随着大量的知识分子下海,高素质的人进来,婚姻的稳定性会逐渐增强。
  在演化中相互作用
  企业家有了财富就有了资源,比一般人可选择的路径增多,可以有更好选择的余地。(这时候)尤其需要保护妇女的权益。在婚姻市场上,男性的价值不断增高,有了优势,而女性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处于劣势。如果(这时企业家)自身能力不强,面对多种诱惑时,就会出现问题。企业家需要学会说“不”,这需要强大的自制力。
  在婚姻问题上不存在准确的共同的认知,因为每个人对财富的认知不同,个人偏好不同,财富观不同,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状况,每个人有每个人适合的生活状态。所么对婚姻的理解就是不同的,空间很大。
  任何东西都不是建构的,都是演化的,婚姻也是这样。两人结婚,最开始是以感情和爱情为纽带,包括企业家的婚姻关系,最后也是慢慢地由于财富而失控。不是一上来就考虑这个问题。每个企业家形成财富的过程不同,夫人在企业中的位置也不同,他们对财富的认识也不同,因此就存在大量的演化状态。
  离婚不离婚是一个选择问题,选择就有成本和效用最大化的问题。如何选择能让你的人生效用最大,降低你选择的成本?企业家考虑这个问题必须要用经济学的观点。如果是因为非正常因素(外遇问题)造成离婚,那么首先你的成本是你伤害了你的夫人、你的孩子,还有一个成本就是你下一次选择的夫人是不是合适,是不是能使你更幸福?
  中国化的婚姻合约更适合中国企业家
  婚姻在很多情况下是不讲成本的,虽然社会的权利和义务是从家庭开始的,是从婚姻开始的,但是更好的婚姻关系应该是一种利他关系,是以奉献而获得幸福,这是最好的。
  婚姻法的修改应该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更符合人性自由的状态,这是一个大前提。在这个前提下,按双方自由约定来解决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可又不同于产权约定,不能一刀切。年轻时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他们不愿意约定,可以。如果又一方继承了比较多的财产,或者一个企业家离婚后再婚,如果想减少企业家婚姻的脆弱性,那么必须强调他再结婚再离婚时不一定获得同样的受益权利。这样才能更好地稳定。因此需要双方用讨价还价的形式来定下合约,当然,这个东西有,最好,也最有利于财富人士的婚姻状态、对人的不同婚姻状态的认可,实际上这增加了人的自由度。婚姻法的大的前提之下,应该有一个关于财产的合约,并且强调婚姻法之内的财产合约,要有充分的自由度,不能一律对待。但也不能过分强调婚姻合约的这种严密性,而必须要建立在个人生命的基础之上。不能要求合约的完全理智,在任何状态下,人的理性也是有局限的,是有限理性组成的。如果结婚早期没签合约,或者过两年以后再签,我想也是可能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认可不就可以吗?在双方感情起作用的状态下签的合同,我想双方也是应该负责的。法律具备权利和义务的天然关系。
  现在中国有财富的人遇到婚姻问题,对财富的剥离,大部分都是私了形式,还是一种隐秘性合约。这个合约的维护,不能以心理合约、人格合约替代。西方人有一点小事都要闹到法庭上去,中国夫妻之间的矛盾不一定都要诉诸法律来解决,这就可以应用私下的合约形式。即便是企业之间也有不少私下各自遵守的合约、包括民间的规矩。不能想象把所有的问题都纳入法规的范畴。我特别呼吁,不能用一种模式解决所有的问题。
  我的婚姻与财富
  我是用最传统的方式解决了财富和婚姻的问题:我夫人和我共同创业2、3年后主动离开了公司,现在我们的孩子还小,她主要在家照顾孩子。我把家和企业分开,劳动所得全部交给夫人,是典型的“男主外,女主内。”我主张“家庭宪政”和“企业宪政”分开。(作者为河北万岁集团董事长,本刊记者戚娟娟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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