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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富翁挪用资金被判缓刑 离婚财产分妻子一半
发布时间:2010/12/12 1:02:13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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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酒董事长“两案”落法槌

  离婚案:巨额财产夫妻对半分割 刑事案:构成挪用资金罪判缓刑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记者11月10日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甘肃“千万富翁”朱永忠的“婚”、“刑”两案近日相继宣判,离婚案调解解决,其在公司的巨额股份被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前妻张某分走一半。被前妻举报的朱永忠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不检点、乱伸手”的经济犯罪案件也被认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离婚案:

  巨额财产被前妻瓜分

  2005年8月9日,兰州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兰州三丰)董事长、甘肃武威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武酒集团)董事长、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甘肃三丰)实际出资人朱永忠和其妻张某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带走随身衣物,其余全归女方所有”。

  离婚后,经张某调查,朱永忠占有兰州三丰注册资本50万元中的39万元,占股份比例的78%;占有甘肃三丰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的85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5%;甘肃三丰占有武酒集团注册资本3000万元中的250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3%,朱永忠占股份比例的70.55%。张某要求朱永忠分割股份,遭朱永忠拒绝,张某遂将朱永忠起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向法庭所举证据能够证明朱永忠在上述两家公司投资、以及甘肃三丰在武酒集团投资中属于朱永忠个人出资的部分是在其与朱永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要求对朱永忠在三家公司所有的股权进行分割,亦属合法。

  2007年9月3日,法院判令朱永忠与张某协商解决50%股权的转让事宜。如经协商未能转让股权,审判机关则为张某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8年1月7日,省高院以“原审判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据不足”,对争议股权到底属于“集体”还是“个人”的事实未予查清,应该让兰州三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遂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兰州中院重审。

  2008年9月2日,兰州中院重审认定,兰州三丰、甘肃三丰及武酒集团的股份均不属于朱永忠、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后在省高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甘肃三丰在朱永忠名下的85%的股权由朱永忠、张某各占一半,甘肃三丰在武酒集团投资中朱永忠所占相应比例的70.55%股权由朱永忠、张某各占一半。据了解,离婚案生效后,朱永忠辞去兰州三丰公司董事长职务,只保留武酒集团董事长职务。

  刑事案:

  挪用资金被判缓刑

  在朱永忠和前妻的巨额财产分割官司进行期间,前妻张某举报朱永忠涉嫌挪用75万元公款的经济案件也摆上了桌面。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查实,朱永忠在担任兰州三丰董事长期间,私自安排该公司法律顾问于2006年1月23日和2月16日书写5万元、65.18万元的两张借条,经朱永忠签字同意后,法律顾问从兰州三丰账户以现金和转账支票方式借支人民币共计70.18万元,用于支付朱永忠购买位于兰州市民主西路两套住房的购房款。其后,朱永忠又于2006年6月21日私自将公司的5万元借给一公司,并用其支付两套住房的装修款。朱永忠后向公司还款56万元,余款未予归还。检察机关认为,朱永忠涉嫌挪用公款证据确凿,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朱永忠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朱永忠服判,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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