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 步 者(002351)首发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于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009年2月26 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张文东与其妻子王晓红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张文东所持有的发行人
43.65%股份归张文东所有。
离婚前,张文东持有发行人股份48,015,000股,持股比例为43.65%,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而发行人股东中,王九魁系王晓红父亲,持有发行人股份
16,005,000 股,持股比例为 14.55%。因而,张文东及其亲属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64,020,000股,合计持股比例为58.2%,张文东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办理离婚手续当日,张文东与股东王九魁签署了《授权委托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王九魁在自2009年2月26 日起至发行人上市之日满5年内,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授权张文东行使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含未来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增加的股份)的除处分权及收益权以外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及其他必要的股东权力。
因而,在张文东与王晓红离婚后,张文东仍持有深圳漫步者 48,015,000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43.65%,为深圳漫步者第一大股东;同时,张文东根据与王九魁签署的《授权委托协议书》,获得王九魁所持有的16,005,00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发行人总表决权份数的58.20%。
此外,张文东离婚前后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化。同时,在张文东离婚前后,张文东本人、王晓红、王九魁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未发生变化,张文东仍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晓红担任发行董事,王九魁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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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http://www.cfi.net.cn/p201001150007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