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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因死亡发生股权继承
发布时间:2010/12/12 8:21:17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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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日期:2010-04-27 新闻来源: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9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发行人在2009年 9 月对 2004 年至2007年之间发生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公证,且发行人股东的股东因死亡发生股权继承而办理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受让的两个注册商标已经核准完成转让,本所就发行人的上述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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