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业务范围说明 疑难探究/解答 刑法资讯 经济犯罪辩护 最新刑法汇编
相关链接
明确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程序 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只能向检察院申诉,不能向法院起诉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可以予以逮捕 吃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可构成刑事犯罪 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按诈骗罪处理 认缴登记制的公司不再适用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组织盗窃杀人,策划组织者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单位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办理走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国人大通过刑讼法修正案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侵犯财产罪专题研究 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 贪污贿赂罪司法认定的几个走向 广东一法院院长贪污挪用2000万元
联系方式

 
手机:134-1863-1258     186-7556-2012

邮箱:442183168@qq.com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

邮政编码:518036

首页 > 刑事辩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2/6/7 9:10:55 | 信息来源:最高法院
收藏本文章 | 复制本页链接 | 打印本页 |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已于2012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201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有关刑法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有关刑法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应当表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不再适用。
私人业务法律热线: 13418631258
电子邮箱:442183168@qq.com   QQ:442183168   MSN:szhcq@hotmail.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团购服务 |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费用计算 | 律师说法 | 媒体报道 | 加盟合作 | 会员之家 | 合同制作 | 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企业转型 | 募投融资 | 房产建筑 | 公司治理 | 遗产规划 | 解决方案 | 法律顾问 | 家业传承 | 遗嘱执行 | 婚姻家事 | 律师见证 | 律师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