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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程序
【立法背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三种情况的人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机关反映,在实践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根据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对有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对于怀孕的妇女,应当出具妊娠检查结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组织进行鉴别。对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前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修改监狱法时,明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但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收监由谁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中做法不一。有关部门建议对此作出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 【权威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上述具体问题的不同意见,妨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统一实施,应当及时解决。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诊断、检查和鉴别,刑事诉讼法已明确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更加符合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也有利于及时办理。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问题,因为送监执行涉及对公民人身采取强制手段,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安机关的职能,统一由公安机关送监执行更为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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