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业务范围说明 疑难探究/解答 刑法资讯 经济犯罪辩护 最新刑法汇编
相关链接
明确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程序 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只能向检察院申诉,不能向法院起诉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可以予以逮捕 吃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可构成刑事犯罪 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按诈骗罪处理 认缴登记制的公司不再适用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组织盗窃杀人,策划组织者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单位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办理走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国人大通过刑讼法修正案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侵犯财产罪专题研究 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 贪污贿赂罪司法认定的几个走向 广东一法院院长贪污挪用2000万元
联系方式

 
手机:134-1863-1258     186-7556-2012

邮箱:442183168@qq.com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

邮政编码:518036

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五
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五
发布时间:2012/6/7 11:22:45 | 信息来源:
收藏本文章 | 复制本页链接 | 打印本页 |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

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133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第143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第16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20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罪

 

第210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44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276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338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40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

 

私人业务法律热线: 13418631258
电子邮箱:442183168@qq.com   QQ:442183168   MSN:szhcq@hotmail.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团购服务 |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费用计算 | 律师说法 | 媒体报道 | 加盟合作 | 会员之家 | 合同制作 | 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企业转型 | 募投融资 | 房产建筑 | 公司治理 | 遗产规划 | 解决方案 | 法律顾问 | 家业传承 | 遗嘱执行 | 婚姻家事 | 律师见证 | 律师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