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诉讼代理 涉外诉讼 证据规则 诉讼技巧 法律资讯 最新法律法规条例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收费标准 律师收费计算器 法院收费计算器
相关链接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新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最高法判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深圳各级法院地址及联系电话 代理诉讼、仲裁、强制执行 虚假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雇主责任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关于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贸仲委西南分会与重庆市外经贸委共建涉外经贸协调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联系方式

 
手机:134-1863-1258     186-7556-2012

邮箱:442183168@qq.com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

邮政编码:518036

首页 > 诉讼仲裁 >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2/10/12 14:01:26 |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26日
收藏本文章 | 复制本页链接 | 打印本页 | 浏览: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基本案情】 案件涉及当事人:
     原告:李建军;
     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佳动力公司。

【案件发展脉络】
    1、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持股46%),并担任总经理。李建军与葛永乐(持股40%)、王泰胜(持股14%)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
    2、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3、2009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葛永乐、王泰胜及监事签名,李建军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4、李建军认为被告佳动力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5、佳动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撤销被告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
    宣判后,佳动力公司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建军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
    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从召集程序看,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永乐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从表决方式看,根据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通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从决议内容看,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内容中“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撤销。
    首先,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
    其次,佳动力公司的章程中未对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限制,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要有一定原因,该章程内容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因此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作出解聘公司经理的决定。
    故法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无需审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原因是否存在,即无需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
    综上,原告李建军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无效决议及其法律后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私人业务法律热线: 13418631258
电子邮箱:442183168@qq.com   QQ:442183168   MSN:szhcq@hotmail.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团购服务 |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费用计算 | 律师说法 | 媒体报道 | 加盟合作 | 会员之家 | 合同制作 | 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企业转型 | 募投融资 | 房产建筑 | 公司治理 | 遗产规划 | 解决方案 | 法律顾问 | 家业传承 | 遗嘱执行 | 婚姻家事 | 律师见证 | 律师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