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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虚假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我比你大七岁,没有安全感,现在我们感情好在一起同居,万一哪天你变心了咋办,你要给我个保障。这样吧,你给我打个50万的欠条,保证不变心,将来如果你变心了我就拿着这张欠条起诉你。”精明的阿花趁阿伦醉意朦胧时说,并递上了笔和纸,阿花说一个字叫阿伦写一个字,写到“本人阿伦向阿花借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哪曾想会埋下一桩离奇的民间借贷纠纷的祸根。 阿花与阿伦是同居的情侣关系,2010年阿花和丈夫离婚,带两个小孩住进父母家。一次到外面打麻将时遇见了还没有女朋友的阿伦。阿伦比阿花小七岁,阿花暗生心欢,要了阿伦的电话。后来两人单独联系产生了恋情。阿花隐瞒了离过婚、带两个小孩和年长阿伦七岁的实情,和阿伦租房同居在一起。阿伦父母知道儿子恋爱后,给卖了一套商品房准备给儿子结婚用。阿伦和阿花就搬进新房同居生活。 阿花没有工作,整天好吃赖做游手好闲,嗜赌如命。两人同居期间,阿花没钱就向阿伦要,如果两人都没钱,阿花就把放高利贷的找来让阿伦借,她做担保。每次阿伦借到的钱都被阿花拿去做赌资了。 后来阿伦发现了阿花离过婚、带两个小孩和年长阿伦七岁的实情,提出分手。阿花不断地道歉,要求和好并发誓改掉好赌的恶习。阿伦原谅了阿花,没有嫌弃她。没过多久,阿伦发现阿花是一个不安分的女人,不能定下心来找一份工作,经常夜不归宿通宵打牌,阿伦实在无法忍受,只好提出分手。 2012年阿花和阿伦在父母的见证下正式分手,双方恋爱期间所借三十万元的高利贷由阿伦父母帮助偿还。阿花从阿伦父母买的新房中搬离。阿伦以为互相之间再没有遗留任何未解决的经济问题。 阿伦万万没想到,阿花一纸诉状告到法庭索要五十万元借款,同时查封了阿伦父母买的新房。阿伦父母得知后血压飙升,一阵眩晕瘫倒在地。全家人手忙脚乱了一阵,阿伦的姑姑是公务员,头脑比较清醒,决定要找最好的最著名的律师打赢这场官司。阿伦和姑姑翻遍了办过相似案例律师的简历和案例资料,最终找到了胡长青律师。 胡长青律师接见了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介绍后,对案件表示感兴趣。经仔细分析案卷材料,发现该案焦点有三:一是阿花的《欠条》只是一孤证,落款日期有明显改动;二是本案的诉讼时效;三是50万元借款是否真实发生。 胡长青律师认为: 一、《欠条》中改动的日期应经当事人确认才有效,未经当事人确认的应以可识别的原始日期为准。 阿花持有的欠条出自阿伦,欠条内容或日期的更改应当得到书写人即阿伦的签字确认才合法有效,否则改动是无效的。该欠条落款的原始日期是“2011.01.22”,有明显的改动痕迹,改为“2011.11.22”,在改动的字体旁没有阿伦签字确认。在庭审中,阿花称日期是阿伦自己改动的,但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作为证据持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不论法理还是司法实践,都以可识别的原始日期为准。阿花手中的《欠条》作为民事法律文件,其内容和日期的删改、矫正需要当事人的确认方为有效,任何人擅作改动是无效的。 二、阿花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 《欠条》内容是“本人阿伦向阿花借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庭审中,阿花称是分多笔给的现金,统一打的50万欠条。一般来说,对过去没有字据的旧账,只有在讨债时对方没有钱给的情况下才要求打个欠条,诉讼时效因打欠条(讨债)而中断。 假设阿花所述属实,阿伦打欠条可证明阿花向其主张权利。如果阿花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起诉书》中所陈述的“经多次催促还钱”的事实,那么打欠条的时间就是阿花向阿伦主张债权的最后时间。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欠条落款的日期起算2年即2011年1月23日至2013年1月22日。阿花在2013年4月12日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三、阿花诉称阿伦向其借款50万元的法律事实并不存在 首先,没有证据证明阿花有向阿伦支付过50万元现金,尽管阿花说是分多次给的,但并没有证据佐证。且没有证据证明阿花有50万元现金的出借能力。阿花和阿伦是同居的情人关系,阿花比阿伦大7岁,带两个小孩,没有工作,喜欢赌博,这种条件下会借给阿伦50万现金吗?没有可信性。 其次,阿花父亲的讲话录音佐证了阿花根本不可能有50万元现金。从阿伦的陈述看,阿花常逼迫他借高利贷给她用。而证人阿宏的证言证明有债主上门讨债,替阿花还了30万元高利贷,佐证了阿伦和阿花都没有钱的事实。如果有50万就不需借高利贷了。 四、阿伦签50万元欠条的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阿花比阿伦大7岁,离过婚、有两小孩、做了绝育手术,且有吸烟、酗酒、通宵打牌等不良嗜好,而阿伦是年轻小伙。以阿花这样的条件,为什么要故意隐瞒实情主动找阿伦同居,其目的就是为了索取钱财,怎么可能倒出钱。因此,阿伦辩称《欠条》是阿花花言巧语将其灌醉在无意识状态下写的,具有合理性。 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最终法院作出(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02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的阿花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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