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关于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批复
粤高法民 一复字 [2012]3号广州市中 级 人民 法院:你院《 关于已 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是否应当 承担 精神 损害 赔 偿 民 事责 任的 请示 》收 悉。 经我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答 复如下:关于 已 被追 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应否承担精 神损害赔偿 民事责任的问 题,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确定 民 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问题的解释》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 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人 民 法院应对 当 事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 ,并 依法认定应否予以支持。
此复。广东省高级人 民 法院二 ○一 三年 一 月三十日
|
私人业务法律热线: 13418631258 电子邮箱:442183168@qq.com QQ:442183168 MSN:szhcq@hotmail.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 | 关于我们 | 团购服务 |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费用计算 | 律师说法 | 媒体报道 | 加盟合作 | 会员之家 | 合同制作 | 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企业转型 | 募投融资 | 房产建筑 | 公司治理 | 遗产规划 | 解决方案 | 法律顾问 | 家业传承 | 遗嘱执行 | 婚姻家事 | 律师见证 | 律师文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