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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4/5/8 10:18:03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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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1、险种不同
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
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雇员受到伤害如同雇主的财产受到伤害, 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责任。
    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雇员,保险人根据条款直接对被保险人给付。团体意外伤害险一般为员工福利,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继续向企业要求赔偿。
    2、保障范围不同
   雇主责任险中,雇员发生工伤或死亡,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国内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团体意外伤害险中,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职业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赔偿。而雇主责任险对职业病导致的损害给予承保和赔偿。
  人身意外伤害险仅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进行补偿。而雇主责任险则不同,当雇员在工作时造成了第三人损害,雇主与雇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雇主赔偿给第三人的损失可向保险人索赔。
 在保单有效期内,雇主责任险只保障雇员在受雇并且在执行任务期间的损害赔偿。虽然在保险期间,如果雇主依法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义务。
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同,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排除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的情形,无论被保险人是在受雇期间并执行任务,还是受雇期间不执行任务,还是不受雇也不执行任务,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都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3、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当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受伤害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构成雇主责任险的前提是雇主与雇员之间是直接的雇佣关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不局限于这种雇佣关系,只要投保人认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为他投保,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亲友关系。
  4.投保人的范围不同
  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目的是转移法律风险。另外,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也愿意为本地区高风险行业的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是“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雇员不能作为投保人为自己购买雇主责任险。
     5.优势不同
    雇主责任险的保费可进企业生产成本,在税前列支。按企业所得税率25%为例,企业税后实际支付成本为:保费×(1-25%)。而意外险只能从企业的福利费中支出,保费不能税前扣除。
    意外险产品不能转嫁企业对员工应负的责任风险,具有先天性的功能缺陷,如果意外事故属于工伤,意外险产品不能替代雇主的法律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伤残赔付项目远远超出意外险赔偿项目数量,意外险一至七级残疾赔偿项目合计仅34项,而雇主责任险残疾赔偿项目合计570余项。同一残疾项目,雇主责任险伤残赔付比例比意外高很多。
(注:意外险评残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发[1999]237号)》执行,雇主责任险评残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给付比例表(GBT--16180-200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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