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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国企改制应当建立的几项制度
发布时间:2010/6/9 11:05:44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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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国企改制应当建立的几项制度
作者:胡长青
 
       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国有资本的市场运做,是与时俱进振兴我国经济的伟大事业,是一项十分繁杂和艰巨的系统工程,能否顺利地成功的完成,直接关系到全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如何做好当前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分阶段有计划地通过规范的系统改制,盘活国有沉淀资产,促进其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激活企业和市场活力?是政府的重要任务。
  
      经营者回避制度  
      当前,我省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很多严重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得不到合理安置而上访”、“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护”等问题上,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我省经济必然因此而受到破坏,甚至危及社会安定。
2000年11月12日,安徽省濉溪县政府为加快矿业公司的产权改革,将一个资产为2.23亿元,负债率仅为36%的“全国质量标准化煤矿”、“安徽省50强企业”连同煤炭资源采矿权以6000万元的惊人低价出售。演义出一系列的群众上访、集会、抓人、放人等“轰轰烈烈”的改制闹剧。2002年10月1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皖民二初字第11号)一审判决《产权转让合同》无效。这一活生生的案例令我们想起了很多,足以令我们警惕。不论是别的省还是我省因“改制失范”和“暗箱操作”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和群众上访事件,都是令人惊心的。
      产权制度改革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是关系经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目前,国有产权制度改革中遇见最紧迫的问题就是“改制不依法而侵害债权人利益”、“改制失范而滋生腐败”、“暗箱操作而国资流失”,出现了不少群众上访事件,已经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问题。个别党员干部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假改制,在一定范围败坏了党的形象和威信。要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在党和政府的政策指导下“依法改制、规范改制、系统改制”。因此,迫切需要政府拿出系统的措施。
      改制不依法,必然侵害债权人利益和职工利益。实践中,大部分企业被政府依法批准改制后,没有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审计,也不对企业资产进行盘点登记加以监管。很多企业的改制工作根本不通知债权人,改制方案不经职工大会表决,安置补偿计算方法向职工隐瞒,非法转移企业资产等等大量存在。改制后的结果一般无非两种:第一种是,企业负责人作为绝对大股东发起成立新公司,将被改制企业的厂房、设备、技术、品牌、销售渠道、技术人才转移到新公司,掏空挖空老国企后将其仍到一边也不破产而用于应付债务的挡箭牌。这样的改制损公而肥私。第二种是,企业负责人充分地得到利益满足后将改制企业资产低价出售。
改制不规范,缺乏透明度,必然给人以可乘之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使企业职工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群众集体上访无法避免,甚至发生流血事件,从而危害社会的稳定、破坏经济发展大局。
因此,解决之道必须是从“依法改制、规范改制”入手,严格杜绝“暗箱操作”,不给任何想通过改制在改制工作中出卖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捞个人好处者以任何机会。要杜绝“暗箱操作”就必须作到改制公开、透明、公平,按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办事。然而要作到这些,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引进市场机制,委托专业律师机构公开操作企业改制。也就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标企业利害关系的人“回避制度”。
 
      专业机构运做制度   市场竞争机制选聘制度
      市场经济时代,律师以其专业技能和智慧已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律师介入企业改制或运做资本项目是遵循国际惯例的必然选择。在美国,律师对推动职工持股计划发挥了关键性作用。20世纪60年代初期,美国律师路易斯·凯尔索针对社会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和企业中的动力真空问题提出了著名的雇员持股计划即ESOP,很快风行日本、德国、英国等国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ESOP实行的是专家运作模式,而主要角色就是律师。
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经济发达城市,律师已在经济领域发挥出不可或缺的地位。律师在国企改制、投资、融资以及国有资本市场化运做等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产权改革实际是国有资本运营问题,其目的是盘活资产发展经济,而从现代律师业务的发展看,律师作为资本运做的主要“操盘手”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普遍做法。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健全中介服务体系,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务院证监委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上市公司,对中介机构的选择上,实行的是“一商三师”制度,即承销商、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在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改革中,在中介机构的选择上实行的是“三师”制度,即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分工协作为改制企业提供服务。因此,律师介入“国企改制”为国资流转提供法律服务已为党中央和国家政府的重视。
企业改制的目的在于通过明确产权关系、重组企业资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以往企业改制工作中,改制由企业负责人直接操作,能通过改制使企业重振雄风或能使职工满意的较少而越改越乱的较多。当前,想通过改制牟取个人利益,有利则该、无利则拖的想法,已成为相当一些企业负责人的思想。
      国企改制由企业负责人直接操作的弊端表现在:
      一、企业负责人与企业利益关系紧密,难以摆脱自私心态;
      二、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不敢公开改制;
      三、有些企业负责人根本不知道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企业负责人对改制运做程序了解不够;
      五、企业负责人对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运做改制的作用的认识不够,不愿支付服务费。
      解决这些弊端的最好办法,就是政府以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或者以国有资产管理者身份委托律师在政府宏观战略指导下具体负责操作目标企业的改制工作,而被改制企业负责人处于配合与协助地位。以往国企改制只有少数人知道,先知到的人通过暗箱操作,低价购买国有资产获得暴利,这十分不公平。只有通过引进市场机制,“改制运做公开化、产权交易市场化”方能从根本上得到规范治理。
 
      引进律师介入运做国企改制的重要意义在于:
     首先,律师介入可避免改革过程中的“内幕交易”、“暗箱操作”等违法情况,防止腐败发生。
     其次,律师介入政府放心。企业负责人运做改制,改好改坏一个样,实在不行还可以将责任推到负责审批政府那里,没有风险。企业负责人出于个人利益在欺骗领导审批,负责审批的部门稍不注意就会重圈套。而律师与企业无利害关系,运做企业改制只能成功不能失败,若失败受政府批评或群众不满,则名声扫地。因此,律师由于受执业特点决定,自律性高,风险大责任心强,专业性好,能按经济规律办事,工作效率高。
     第三、律师的介入是产权制度改革法治化的需要。改制规范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程序上规范。即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规范,以及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持股会章程、改制方案等文本的制作规范;二是公司化运作规范。国企改制过程中尤其是涉及的如改制方案、运做程序、遗留问题处理、公司章程、职工持股、技术股、股份期权等专业法律问题,只有通过律师去做才具有权威性。
     第四、律师的介入能够理顺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为保护国有资产再增加一道防线,并能够公正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律师的介入能公开为广大职工答疑解惑,消除误解、化解矛盾,避免职工采取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律师介入,通过律师改制辅导,增强企业职工的现代企业意识。
     第七、律师的介入,是社会专业化分工的需要。现代企业运行中,股份制框架的确定、持股会与工会的关系、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科技股设立,管理层收购、现代企业制度等问题,需要律师专业服务。
     改制工作是一项复杂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律师有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操作模式。只有通过律师系统地运做,国企改制工作才能更加高效快节,从而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走上良性发展之路,实现我省经济振兴。
     实践证明企业“违法改制”、“内幕操纵”、“暗箱操作”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为了使国有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或在资本运营中客观、公正、规范、稳定,有必要征求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意见,尽快建立“操作规范、信息公开、监督有力”的产权流转制度和统一的程序。
 
      在此特建议,引进市场运行机制,国有资产的流转应确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出资人委托专业律师机构操作,保证国有产权阳光交易 ,促进我省经济全面快速发展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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