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挂牌的产权转让招标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北交所进行产权交易,且挂牌期满时有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北交所和转让方商定以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产权转让挂牌期间,由北交所对申请受让转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四条 北交所与转让方商定采用招投标方式后的3个工作日内,选定具体承办的招标机构,并通知转让方、经纪会员及意向受让方。 第五条 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本规则中转让方是指将产权通过北交所挂牌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产权转让招投标过程中,即为“招标人”。 第七条 本规则中意向受让方是指在产权挂牌期间,在北交所登记受让意愿,符合转让方公开披露的受让条件,根据产权转让招标文件要求参与产权转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产权转让招投标过程中,即为“投标人”。 第八条 本规则中招标机构是指由北交所选定,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产权转让招标工作的北交所招标会员,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九条 本规则中经纪会员是指受转让方委托,代理转让方从事产权转让经纪服务的北交所经纪会员,在招投标过程中配合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可参与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十条 北交所是招投标行为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行为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招标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招标的基本程序如下: 1、招标文件的编制; 2、招标文件报送北交所和招标人审批; 3、发出投标邀请书、出售招标文件; 4、召开标前会,并进行答疑; 5、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6、开标,审查投标文件; 7、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评标,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8、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9、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北交所审查; 10、与中标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十三条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招标依据、转让标的简介、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获取招标文件办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转让标的名称、地点,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 2、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3、转让标的的详细说明; 4、转让标的的受让条件,重要的商务及受让条件应加注“*”号。 5、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和评估价的计算方法等。 6、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7、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在经纪会员的配合下,应在被选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挂牌内容及相关规定编制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北交所和转让方审批。北交所及招标人应在接到招标机构编制的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审定,并书面通知招标机构。由招标机构向意向受让方发出投标邀请书,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向原股东发出投标邀请书(原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除外),并发售产权转让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应根据转让产权涉及的综合因素合理设定评分权重。其中产权受让价格的评分权重一般不低于55%,加减分系数按挂牌价与受让价格分数权重的比例结合其他因素合理确定;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的评分权重一般不低于20%。 第十七条 可在产权转让招标文件中约定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为挂牌价的20%,特殊项目的保证金标准由招标人与北交所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 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应根据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所需要时间,自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至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产权转让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需要及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与招标机构可统一组织投标人对标的企业进行踏勘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经纪会员、招标机构和北交所应对获取产权转让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等情况保密。 第二十二条 除以下情形外,招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程序: 1、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没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 2、递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全部为无效的; 3、递交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效数量的,且经北交所同意终止招标的; 4、相关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终止产权招标转让的; 5、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6、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出现的。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 两个及以上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国家另有规定或者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确定其中一方作为投标主体。联合体被确定为中标人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就受让产权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产权转让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产权转让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履约保证等; 3、受让条件(如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企业资产重组计划和企业长远发展规划等); 4、有关投标人的资格文件等; 5、招标文件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竞价,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必须详实、准确;投标人承担由于其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要求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装订、密封,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三十一条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北交所主持。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函、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由招标机构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产权转让招标文件约定受让要求的; 2、投标价格低于招标人设置的底价的; 3、投标文件在递交时未按规定进行密封的; 4、投标人未按规定交纳足够保证金的; 5、产权转让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开标后,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三十六条 开标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期间为评标阶段,评标行为均应保密。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北交所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北交所会同招标人,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定向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评标委员会组长由北交所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同时投标人亦有权向北交所申请回避,由北交所决定回避或者更换。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做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产权转让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内容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原则,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打分,提出书面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评标工作应在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招标机构在评标结束2个工作日内,负责整理开评标过程记录及相关资料,并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撰写评标报告并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参与投标的原股东在评审分数相同时,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四条 北交所及时将评审报告及中标候选人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根据招标机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并书面通知中标人、北交所和招标机构。
第五章 中标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在北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将招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落标人。 第四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的保证金在支付招标手续费后,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的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在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全额无息予以退还。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产权转让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产权交易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产权转让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所订的合同对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做出修改而有损公平竞争,侵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其他投标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签约双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招标转让产生的评标费等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北交所及招标机构的招标手续费标准以最终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不再另行收取交易手续费。 成交金额(万元) 差额计费率(%) 1000以下 1 1000 以上5000以下 0.5 5000 以上20000以下 0.3 20000以上 0.1 注:每项招标最低收费2000元。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发出之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随意终止招标程序、修改招标结果、不与确定的中标人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与招标机构串通,违反招标文件评标原则确定中标的;以各种手段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投标人的保证金用于利益受损方的赔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投标人坚持要求撤销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放弃受让的; 3、投标人被确认为中标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4、投标人与转让方、其他投标人串通竞价,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5、投标人对转让方、评标委员会、北交所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招标程序和招标结果公正性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不按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故意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证明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北交所作为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将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违反本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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