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投融资
信托业务 保险业务 私募业务 投资业务 并购业务 金融业务 投融资讯 法律法规
相关链接
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研究 众筹的法律风险 众筹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华润雪花53.8亿元收购金威啤酒厂 非上市公众司股东身份可能即将曝光 证监会通报四起内幕交易案 天津某高尔夫球场股权转让 延续财富 珠三角金改大幕拉开,紧盯粤港澳整体合作 私人借贷兴起将使融资行为进一步“脱媒” 银监会将细化政策落实民间投资“新36条” 小贷公司升级银行将面临诸多困难 投资规模收缩、行业加速洗牌将促PE投资策略发生转变 海航系信托产品被紧急叫停凸显金融风险
联系方式

 
手机:134-1863-1258     186-7556-2012

邮箱:442183168@qq.com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

邮政编码:518036

首页 > 募投融资 >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6/10 9:42:12 | 信息来源:
收藏本文章 | 复制本页链接 | 打印本页 | 浏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85 2000430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年来,证券公司因承销企业债券出现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承销中央企业债券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证书;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承销地方企业债券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证书,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已承销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总金额不得高于其净资产80%;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近一年内未出现过承销的企业债券卖不出去,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余额包销或到期不能兑付、被迫垫付兑付资金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情况;

    (五)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从事企业债券的承销,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要求承销商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要求的证明材料或陈述材料;

    (三)承销协议;

    (四)承销团协议;

    (五)市场调查与可行性报告;

    (六)主承销商对承销团成员的内核审查报告;

    (七)风险处置预案。

    中国证券会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主承销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初审通过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复审,如副主承销商、分销商及发行人在异地的,还应将初审意见抄送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复审通过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复,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的日常监管:

    (一)事前监督。督促证券公司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并在法律文件中明确承销商、发行人和担保人三方的责任,明确担保和还款的资金来源,证券公司不得向发行人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二)提示风险。督促证券公司及发行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法披露企业债券的有关风险、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增强企业债发行的透明度;

    (三)明确事后责任。企业债券到期出现兑付问题的,要按照“谁投资(或组建),谁负责;谁用钱(或担保),谁还债”的原则,由投资人、组建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落实到期债务所需资金,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不得垫付;

    (四)加强沟通。遇有重大问题,负责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所属营业部,要积极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配合处理有关兑付问题,维护交易场所秩序。各有关派出机构之间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化解风险。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证券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比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四月三十日
私人业务法律热线: 13418631258
电子邮箱:442183168@qq.com   QQ:442183168   MSN:szhcq@hotmail.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团购服务 |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费用计算 | 律师说法 | 媒体报道 | 加盟合作 | 会员之家 | 合同制作 | 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企业转型 | 募投融资 | 房产建筑 | 公司治理 | 遗产规划 | 解决方案 | 法律顾问 | 家业传承 | 遗嘱执行 | 婚姻家事 | 律师见证 | 律师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