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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发布时间:2010/6/10 10:23:45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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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2008-06-25 13:01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7]14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07-11-16
实施时间:
2007-11-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 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嵌入在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固定金额或是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还保险合同选择权的,即使其行权价格与主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同,保险人也不应将该选择权从保险合同中分拆,仍按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但是,如果退保价值随同某金融变量或者某一与合同一方不特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的变动而变化,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如果持有人实施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上述变量变动的,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六、企业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七、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进行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答:(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八、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九、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十、问:上市公司在清欠过程中,控股股东通过放弃持有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抵偿其对上市公司的债务,上市公司作为减资的,会计上应当如何处理?
     答: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上市公司取得控股股东用于抵偿债务的股权按照法定程序减资的,在办理有关的减资手续后,应当按照减资比例减少股本,所清偿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减少的股本之间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当冲减留存收益。
     (二)控股股东以持有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抵偿其对上市公司债务,应冲减的抵债股权的账面价值与偿付的应付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十、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下同)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公开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该公开报价作适当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十二、问: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规定的,企业应当根据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并根据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该负债后的净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有关交易费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十三、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首次执行日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首次执行日应为2008年1月1日,企业应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等的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所有者权益等相关项目。
    十四、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答: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入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
     (二)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应在客户向第三方索要奖励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到期客户未要求兑换有关商品或服务、按照合同规定奖励积分换失效时,授予企业应将与失效积分相关的递延收益转为收入。
     本规定发布之前企业对该交易事项未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的,应予追溯调整。
     十五、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对于实质上属于共同控制安排的合同协议项目,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对于实质上属于与其他方共同控制某些资产或是经营活动的协议安排,应当将共同控制资产中属于本企业享有的部分按比例纳入本企业资产负债表,对于共同控制资产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入、费用中应由本企业享有及承担的部分,也应按比例纳入本企业利润表。
     十六、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对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能否转回?
答: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范围的有关资产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应当与新计提的该类资产减值准备采取相同的处理方法,即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企业对涉及的资产减值准备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已经转回的部分,应当作为会计差错更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k处理。
    十七、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在新准则下如何处理?
    答:(一)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核算: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国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单位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在一定期间内负责进行管理和提供后续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等作为明确约定;
    4.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的义务,同时合同中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约定。
    (二)本规定中涉及的合同投资方以设立项目单位方式进行经营的,对于设立项目单位的出资应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同运营期间自项目单位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当区分投资成本的收回与股利两个组成部分;合同投资方直接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其会计处理应当比照本规定中关于项目单位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
    (三)特许经营权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投资方出资设立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1.项目单位在建造相关基础设施及对其进行后续维修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认发生的支出。
    (1)按照合同规定,在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单位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项目单位提供运营服务收取的费用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单位的情况下,有关支出金额应确认为金融资产。
    (2)按照合同规定,项目单位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运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的情况下,有关建造支出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2.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企业在运营期间提供的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确认所产生的收入。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核算。
     3.上述无论合同如何规定,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
     (四)企业按照原制度已经核算的BOT项目,与其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存在余额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进行追溯的,则应以本规定发布日与服务特许权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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