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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2008-06-25 13:01
十、问:上市公司在清欠过程中,控股股东通过放弃持有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抵偿其对上市公司的债务,上市公司作为减资的,会计上应当如何处理?
答: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上市公司取得控股股东用于抵偿债务的股权按照法定程序减资的,在办理有关的减资手续后,应当按照减资比例减少股本,所清偿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减少的股本之间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当冲减留存收益。
(二)控股股东以持有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抵偿其对上市公司债务,应冲减的抵债股权的账面价值与偿付的应付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十、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下同)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公开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该公开报价作适当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十二、问: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规定的,企业应当根据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并根据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该负债后的净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有关交易费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十三、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首次执行日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首次执行日应为2008年1月1日,企业应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等的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所有者权益等相关项目。
十四、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答: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入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
(二)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应在客户向第三方索要奖励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到期客户未要求兑换有关商品或服务、按照合同规定奖励积分换失效时,授予企业应将与失效积分相关的递延收益转为收入。
本规定发布之前企业对该交易事项未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的,应予追溯调整。
十五、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对于实质上属于共同控制安排的合同协议项目,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对于实质上属于与其他方共同控制某些资产或是经营活动的协议安排,应当将共同控制资产中属于本企业享有的部分按比例纳入本企业资产负债表,对于共同控制资产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入、费用中应由本企业享有及承担的部分,也应按比例纳入本企业利润表。
十六、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对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能否转回?
答: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范围的有关资产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应当与新计提的该类资产减值准备采取相同的处理方法,即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企业对涉及的资产减值准备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已经转回的部分,应当作为会计差错更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k处理。
十七、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在新准则下如何处理?
答:(一)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核算: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国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单位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在一定期间内负责进行管理和提供后续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等作为明确约定;
4.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的义务,同时合同中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约定。
(二)本规定中涉及的合同投资方以设立项目单位方式进行经营的,对于设立项目单位的出资应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同运营期间自项目单位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当区分投资成本的收回与股利两个组成部分;合同投资方直接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其会计处理应当比照本规定中关于项目单位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
(三)特许经营权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投资方出资设立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1.项目单位在建造相关基础设施及对其进行后续维修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认发生的支出。
(1)按照合同规定,在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单位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项目单位提供运营服务收取的费用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单位的情况下,有关支出金额应确认为金融资产。
(2)按照合同规定,项目单位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运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的情况下,有关建造支出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2.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企业在运营期间提供的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确认所产生的收入。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核算。
3.上述无论合同如何规定,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 (四)企业按照原制度已经核算的BOT项目,与其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存在余额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进行追溯的,则应以本规定发布日与服务特许权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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