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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及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共同简称为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等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
第五条 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 权证的发行上市
第六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 权证发行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方可刊登权证发行募集说明书,安排权证的发行。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5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元;
(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2亿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整。
权证的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存续期间、行权价格、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三)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四)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板公司权证上市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司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亿元;
(二)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
(三)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3000万份;
(四)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选择提供一项履约担保:
(一)通过专用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担保系数由交易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发行人应保证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权证存续期间,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权利瑕疵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权证上市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权证发行情况说明;
(三)上市公告书;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上市交易:
(一)权证存续期结束;
(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
第十八条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履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权证的交易和行权
第一节 交易
第十九条 经本所认可的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本办法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或者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严重透支,不能正常履行交收责任的,本所根据需要,可以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或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第二十条 本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二十一条 权证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权证上市后存续期满前,流通数量低于1000万份的,只参加每日集合竞价。
第二十二条 权证买卖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二十三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四条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日收盘价×标的证券价格涨跌幅比例×150%)×行权比例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跌幅价格取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发行人计算后提交本所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一只权证可流通数量。
第二十七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本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第二十八条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创设方式和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行权
第二十九条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第三十条 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第三十一条 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并不得撤消。
第三十二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三条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第三十五条 标的证券除息的,权证的行权比例保持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第三十六条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投资者行权时,按行使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
前款中的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五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的中位数。
第三十七条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使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使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第三十八条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在权证期满前的次一交易日自动获得现金差价。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本所会员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及时行权,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第三十九条 权证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的日常监管,违反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作为发行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专职负责权证信息披露等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标的证券: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二)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三)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四)行权: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五)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六)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八)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九)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权 证 问 答
概 念 篇
1. 什么是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
答: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的特点见下表:
2. 权证价格的变化主要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答:作为一种衍生产品,权证的价值主要受其标的证券的影响。
以下五项是影响权证价值的主要因素:
标的证券的价格
标的证券的波幅
距离权证到期日的时间
利率
标的证券预计派发的股息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每项因素对认购和认沽权证的影响概括如下表:
3. 投资权证有哪些优点?
答:投资权证主要有两大好处:一是可以确定投资的最大风险,在标的股票下跌时,权证持有人的最大损失限定为投资权证的全部成本;第二大好处是可以利用权证的高杠杆性,在股票上涨时,充分享受股票上涨的收益。
举例1:利用权证锁定风险
比较1000元的3种投资组合:
(1)1000元国债:获取固定收益,但无法享受股票上涨收益;
(2)1000元股票:有机会享受股票上涨收益,但最大损失可能是在股票上的全部投资;
(3)900元国债+100元认股权证:既可获取固定收益,又保留享受股票上涨收益的机会;最大损失限于投资权证的全部成本(100元)。
举例2:权证的高杠杆性
假设股票A的权证行权价为8元。比较表1中标的股票和权证的收益。
表1
4. 与股票相比,权证有哪些需要投资者特别注意的风险?
答:权证是一种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权证到期价值为零的时效性风险:权证是有一定期限的,持有者应及时在到期日或此之前对价内证行权,因为期满后权证就没有任何价值了;
2)权证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由于权证是一种高杠杆性的产品,其价格只占标的证券价格的较小比例,可能出现权证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
举例:某日权证的收盘价是2元,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是10元。第二天,标的股票大跌至跌停价9元,如果权证也跌停,按规定,T日权证的跌停价格为 2-(10-9)×125%=0.75元。可以看到一天内标的股票下跌10%,而权证下跌62.5%,跌幅比股票大的多。
当然,另一方面,权证上涨时的幅度也可能比股票大。
3)权证持有人到期无法行权的履约风险:权证实质是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虽然交易所对权证发行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但发行人在到期日还是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向权证持有人给付约定的证券或现金。这种情况属于发行人的违约,权证持有人可以根据权证发行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约定,追究权证发行人的违约责任。
作为投资者,一定要充分理解权证产品,认识其风险,之后再参与权证的交易。
交易篇
5. 在哪里可以进行权证的交易?
答:投资者可以在经本所认可的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买卖权证。如果营业部不能代理买卖权证,可能是该营业部交易权证的资格受到限制,请与该券商联系确认。
6. 权证交易前需在券商做什么准备?
答:投资者买卖权证前应在其券商处了解相关业务规则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并签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风险揭示书。只有在签署风险揭示书后,投资者才能进行权证交易。
7. 如何交易权证?
答:权证的买卖与股票相似,投资者可以通过券商提供的诸如电脑终端、网上交易平台、电话委托等申报渠道输入帐户、权证代码、价格、数量和买卖方向等信息就可以买卖权证。所需帐户就是股票帐户,已有股票帐户的投资者不用开设新的帐户。
8. 权证申报有何限制?
答:权证买卖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也就是说投资者每次申报买入的最少数量应为100份,或100的整数倍。如可以买入100份、1200份等,但不得申报买入99份、160份等。
权证卖出申报数量没有限制。对于投资者持有的不到100份的权证如99份权证也可以申报卖出。
9. 何时可以交易权证?
答:权证交易时间同股票,即每个交易日集合竞价时间(9:15~9:25)和连续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
10. 权证有存续期么?这有什么特别之处?
答:权证具有一定的期限,到期终止交易。因此投资者应该通过权证发行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权证发行人发布的提示性公告等各种途径及时关注和了解权证的存续期限,以避免到期没有卖出权证或没有行权从而遭受损失的情况。
11. 权证实行T+0交易么?
答:是,与股票交易当日买进当日不得卖出不同,权证实行T+0交易,即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12. 权证实行涨跌幅限制么?涨跌幅限制如何规定的?
答: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但与股票涨跌幅采取的百分之十的比例限制不同,权证涨跌幅是以涨跌幅的价格而不是百分比来限制的,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举例:某日权证的收盘价是2元,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是10元。第二天,标的股票涨停至11元,如果权证也涨停,按上面的公式计算,权证的涨停价格为 2+(11-10)×125%=3.25元,此时权证的涨幅百分比为(3.25-2)/2×100%=62.5%。
13. 什么情况下权证停牌?
答:权证作为证券衍生产品,其价值主要取决于标的证券的价值,由此证价格和其标的证券的价格存在密切的联动关系。根据本所规定: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此外,本所还规定,本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单独暂停权证的交易。
14. 权证交易中主要会披露哪些信息?
答:投资者可以获取的权证信息主要包括:(1)随行情发布权证即时交易信息;(2)本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的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3)权证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发布的各种公告。
行权篇
15. 权证如何行权?
答: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消。
16. 权证行权的结算价格怎么计算?
答: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的平均数。
17. 本所对于权证行权及行权后取得的标的证券的交易有何特别规定?
答:本所规定,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18. 如果权证是价内权证,但我忘记行权了怎么办?
答: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的权证,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权证发行人将提供自动行权安排,即委托交易及结算系统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支付现金差价。忘记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获得现金差价。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的权证,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由于需要权证持有人按约定支付行权价款或交付证券,因此交易及结算系统无法自动行权。但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本所会员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及时行权,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19. 投资者交易权证和行权有哪些费用?
答:权证的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标准执行。具体为权证交易的佣金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行权时向登记公司按股票过户面值缴纳0.05%的股票过户费,不收取行权佣金。(暂定)
权证词典:
ü 权证:是一种权利凭证,约定持有人在某段期间内,有权利(而非义务)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等方式收取结算差价。
ü 标的证券:指权证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ü 行权:指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ü 行权价格:指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ü 行权比例:指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比如某认购权证的行权比例为0.1,那么10份权证可以买入1份股票。
ü 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当出现价内权证的时候,行权可以获利。
1 认股权证的定义及其性质
认股权证(Warrant)是国际证券市场上近年来流行的一种最初级的股票衍生产品。它是由发行人发行的、能够按照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普通股票的选择权凭证,实质上它类似于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
认股权证的应用范围包括:股票配股、增发、基金扩募、股份减持等。根据不同的发行主体,认股权证可以分为股本认购证和备兑权证两种。股本认购证属于狭义的认股权证,它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而备兑权证属于广义的认股权证,它是由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发行的,不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根据认股权证的价格发现功能和我国的特殊情况,利用认股权证减持国有股的方式主要是指利用备兑权证(Covered Warrant)减持国有股。备兑权证属于广义的认股权证,给予持有者按特定价格购买某种或几种股票的权利,投资者以一定的代价获得这一权利,在到期日可根据股价情况选择行使或不行使该权利。
认股权证的性质。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认股权证本质上是权利契约,支付权利金购得权证的一方有权(非义务)在契约期间内或到期时,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买进事先约定数量的证券。
从认股权证与股票等股本证券比较来看,认股权证为衍生金融工具之一,它和股票的共同点在于它可以成为投资人、发行人的投资、融资工具。而区别在于它作为一项买入期权,持有者并不象股本证券持有人那样拥有股本证券所代表的股本权利。
2 认股权证的基本要素
从认股权证的设计来看,包括9个要素:
(1)发行人
股本认股权证的发行人为标的上市公司,而衍生认股权证的发行人为标的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一般为大股东或券商。在后一种情况下,发行人往往需要将标的证券存放于独立保管人处,作为其履行责任的担保,这种权证被称为备兑认股权证。
(2)看涨和看跌权证
当权证持有人拥有从发行人处购买标的证券的权利时,该权证为看涨权证。反之,当权证持有人拥有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权利时,该权证为看跌权证。认股权证一般指看涨权证。
(3)到期日
到期日是权证持有人可行使认购(或出售)权利的最后日期。该期限过后,权证持有人便不能行使相关权利,权证的价值也变为零。
(4)执行方式
在美式执行方式下,持有人在到期日以前的任何时间内均可行使认购权;而在欧式执行方式下,持有人只有在到期日当天才可行使认购权。
(5)交割方式
交割方式包括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形式,其中,实物交割指投资者行使认股权利时从发行人处购入标的证券,而现金交割指投资者在行使权利时,由发行人向投资者支付市价高于执行价的差额。
(6)认股价(执行价)
认股价是发行人在发行权证时所订下的价格,持证人在行使权利时以此价格向发行人认购标的股票。
(7)权证价格
权证价格由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两部分组成。当正股股价(指标的证券市场价格)高于认股价时,内在价值为两者之差;而当正股股价低于认股价时,内在价值为零。但如果权证尚没有到期,正股股价还有机会高于认股价,因此权证仍具有市场价值,这种价值就是时间价值。
(8)认购比率
认购比率是每张权证可认购正股的股数,如认购比率为0.1,就表示每十张权证可认购一股标的股票。
(9)杠杆比率(Leverage ratio)
杠杆比率是正股市价与购入一股正股所需权证的市价之比,即:杠杆比率=正股股价/(权证价格÷认购比率)
杠杆比率可用来衡量“以小博大”的放大倍数,杠杆比率越高,投资者盈利率也越高,当然,其可能承担的亏损风险也越大。
3 认股权证的功能及特点
认股权证的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市场功能来看,它丰富了市场投资品种,为证券市场提供风险管理工具;二是对发行人来说,它可以加大融资工具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顺利实现筹资目的;三是对投资者来说,权证能发挥杠杆作用,达到以小搏大的目的。
认股权证一般具有融资便利、对冲风险、高杠杆等特点。具体来说它具有5个特点:
一是权证的持有者有权利而无义务,两者都有期权的特征。在资金不足、股市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购买权证而推迟购买股票,减少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
二是风险有限,可控性强。从投资风险看,认股权证的最大损失是权证买入价,其风险锁定,便于投资者控制。
三是权证为投资者提供了杠杆效应。投资人可用少量资金购买备兑权证,取得认购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可能赢得一旦这些股份上市可获得的价差,具有以小搏大的特性;
四是结构简单、交易方式单一。认股权证是一种个性化的最简单的期权。它的认购机理简单、交易方式与股票相同,产品创新的运作成本相对较低。大部分衍生产品都是以现金进行交割,而认股权证可以用实券交割,更符合衍生产品发展初期投资者的交易习惯。
五是权证的发行不涉及发行新股或配股。它的发行是因为发行人已拥有大量已发行的股票,或通过市场吸纳了现有的股票,以备各备兑权证持有者行使权利,因此发行备兑权证具有套现的目的,它并不增加证券的总量,不会摊薄正股的每股盈利;而一般认购证因涉及发行新股或配股,所以在发行时都伴随着股本的扩张,具有集资的目的。
4 认股权证在国际证券市场上的发展态势
认股权证由于其风险低,结构简单,便于运作的特点,使它成为新兴证券市场金融创新的首选品种,截至2000年底,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FIBV)的55个会员交易所中,已经有42个交易所推出了认股权证。在德国、澳在利亚、Euronext等交易所买卖认股权证数目已达到数百个之多,我国台湾地区权证产品也非常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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