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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
发布时间:2010/6/10 21:49:42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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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
   律师负有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的形式审查义务。律师应尽到形式的审查而不是核查证件的真伪,律师只要尽到应当的注意义务即可。
   律师负有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至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有关登记资料的形式审查义务。
   对于业务的需要,或者对于委托人委托,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文件材料到相关机关进行核对的形式审查,尽到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义务。若委托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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