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
准备见证资料 见证业务资讯
相关链接
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 王保富诉北京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律师见证与律师见证书的书写格式 律师见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推行二手房贷“律师见证制度” 遗嘱见证无本人签字律师赔钱20万 广深出重拳整治"小产权房"对律师"见证"服务吹哨 《律师见证书》范本 二手房按揭贷款中的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的性质、目的、优点 律师见证书内容 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 律师见证书的撤销 不予见证的情形
联系方式

 
手机:134-1863-1258     186-7556-2012

邮箱:442183168@qq.com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

邮政编码:518036

首页 > 律师见证 > 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必须加盖转递章
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必须加盖转递章
发布时间:2010/9/24 17:42:00 | 信息来源:
收藏本文章 | 复制本页链接 | 打印本页 | 浏览:
关于认真执行我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必须加盖转递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了解,一些公证处在办理涉港公证,特别是涉港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公证时,自行接受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没有中国法律业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的公证书。有的公证处甚至擅自接受非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现重申:
    各公证处在办理涉港公证,特别是涉港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公证时,必须依据司公通〔1991〕170号通知的规定,注意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中国法律业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今后在办证质量检查时,凡是接受了未加盖转递章的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的,一律按不符合办证程序处理;凡是擅自接受非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一律按错证处理。同时给予有关公证处、公证员以必要处罚。
    中国法律业务(香港)有限公司应定期将转递情况报司法部公证司。并作为委托香港律师注册考核的依据之一。
请即通知所属办理涉港公证的公证处。
私人业务法律热线: 13418631258
电子邮箱:442183168@qq.com   QQ:442183168   MSN:szhcq@hotmail.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团购服务 |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费用计算 | 律师说法 | 媒体报道 | 加盟合作 | 会员之家 | 合同制作 | 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企业转型 | 募投融资 | 房产建筑 | 公司治理 | 遗产规划 | 解决方案 | 法律顾问 | 家业传承 | 遗嘱执行 | 婚姻家事 | 律师见证 | 律师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