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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0/7/23 23:14:49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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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是指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有约定的,应当首先由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应当先由该债务人以担保物承担担保责任,然后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系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则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物的担保人就担保物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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