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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相关问题控讨(一)
发布时间:2012/6/5 11:17:36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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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相关问题控讨(一)
 
    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对某公司享有的股权投入目标公司,并由该目标公司作为股东取得和行使对某公司的股权的行为。以股权作为出资方式,实际上是股东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而股东的这种股权转让行为使得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因此,可以说股权出资本质上是股权转让问题。

    股权出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股东出资方式,与债权出资一样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根据这一规定,股权作为股东出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可估价性。即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但应具有财产价值,而且这种财产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来确定或评估。

    2、可转让性。股东能以股权出资,这意味着首先其必须对出资股权合法拥有所有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此外,股权可以出资转让,还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关于股权转让的一些限制性条件,比如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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