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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券商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是为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各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管理不够规范,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2011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决定对包括区域性市场在内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38号文、37号文要求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目前,各地已按统 一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正在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证券公司可以参与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市场。 根据38号文和37号文的要求,结合区域性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需要,《指导意见》对证券公司规范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仅作为区域性市场会员开展相关业务;二是作为区域性市场的股东参与市场管理并开展相关业务。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不设定行政审批事项。证券公司在参与区域性市场前,应对区域性市场进行评估,并按程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可以开展挂牌公司推荐、挂牌公司股权代理买卖服务,并为区域性市场挂牌公司提供股权转让、定向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投资咨询及其他有关服务;证券公司还可以为区域性市场的挂牌公司提供转板服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38号文、37号文及相关配套政策、《指导意见》、转板制度等为区域性市场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参与区域性市场的证券公司进行自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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