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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判离婚
发布时间:2010/10/10 0:50:18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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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法院判离婚?
  胡长青律师解答:
 下列情况下经调解无效应予判决离婚
1.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判决离婚的酌定情形:
下列情形下,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破裂,可判决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
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
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
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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