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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产生股票期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0/12/11 22:41:06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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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11-23 新闻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作者::王笑颜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4

     高某是一家上市医药公司的部门经理,2009年底,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该公司向在公司工作10年的业务骨干授予不同数量的期权,且继续服务至2012年底才可行权。随即高某便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

    2010年9月,高某与妻子胡某协议离婚,胡某要求对该股票期权进行分割。但是高某认为该股票期权是公司根据自己的工作业绩和职位授予自己的,具有专属性,且未到行权期限,自己还要在这个公司服务2年才能够行使。而胡某坚决认为该股票期权是在高某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获得一定数量的期权。为此,高某来到司法所要求法律帮助。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向高某解释道:所谓的股票期权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的权利。目前,在很多企业中采用“低薪酬、高期权”以留住骨干、精英,使其努力工作以图公司发展实现员工的最大利益。由此可见,这种股票期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未来收益与持股人的辛勤工作是分不开的。若分割股票期权,另一方的利益是一方的劳苦工作才能获得,显然对一方很不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相关法条规定,强调了“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高某所持有的期权,还要看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决定,因此该利益是不确定的。由此可见,未到行权期的股票期权不能够作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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